金某因腦干出血等疾病長期住院治療。2024年5月8日,金某出院時仍處于昏迷狀態。同月11日,金某家屬陳某通過某家政服務平臺聘請尹某作為住家保姆,并在線簽訂家政服務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為“打掃衛生、照顧老人/病人”。次日,尹某首次上門服務,在為金某進行擦洗和按摩身體后,金某于當天下午死亡。家屬認為尹某未盡專業護理義務,平臺推薦的服務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遂訴至淮安區法院,要求尹某、平臺等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32.7萬元,并返還服務費。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兩被告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首先,案涉家政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服務范圍僅限于生活照料,不包括醫療診斷、醫療護理等專業醫療行為。尹某提供的擦洗、按摩服務均屬于合同約定的生活照料范疇,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操作存在過錯,也無法證明該行為與金某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其次,平臺作為信息中介,已履行對服務人員的資質審核義務,合同中對服務內容和責任限制亦有明確提示,不存在虛假宣傳或推薦不當的情形。再者,金某出院時病情危重,醫院已明確告知轉運及居家風險,家屬亦簽署風險自擔承諾書,其將需要專業醫療護理的重癥患者交由普通家政人員照料,自身負有審慎選擇義務。 綜上,法院認定尹某依約履行了生活照料義務,平臺亦已盡到合同義務,故判決平臺返還服務費7300元,駁回家屬其他訴訟請求。家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保姆照料昏迷病人后病人死亡,家屬索賠132萬?淮安區法院:這樣判!(律師版解讀)
本案是家政服務領域高頻侵權糾紛——金某因腦干出血出院后仍處于昏迷狀態,家屬陳某通過家政平臺聘請尹某擔任住家保姆,簽訂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為“打掃衛生、照顧老人/病人”;尹某首次上門提供擦洗、按摩服務后,金某當日死亡,家屬認為尹某護理不當、平臺審核失職,訴請二者共同賠償132.7萬元并返還服務費。淮安區人民法院結合家政服務合同約定、各方過錯、因果關系等核心要點,依法裁判,二審維持原判。核心結論先明確:家政服務僅約定生活照料的,保姆提供符合約定的照料服務且無操作過錯,無需對病人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平臺已履行資質審核、提示義務的,亦不擔責;家屬將需專業醫療護理的重癥患者交由普通家政人員照料,自身負有審慎選擇義務,應自行承擔相應風險。以下結合判例、法律依據及實務要點,逐一拆解,兼顧雇主、家政服務人員、家政平臺的維權與合規指引,實用性與專業性兼具。
一、本案核心裁判規則(勝訴關鍵,一句話吃透)
1. 家政服務人員的責任邊界:家政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服務范圍為生活照料(非專業醫療護理),服務人員提供的服務符合合同約定,且無證據證明其操作存在過錯、過錯與病人死亡存在因果關系的,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2. 家政平臺的責任邊界:平臺作為信息中介,已履行對服務人員的資質審核義務,且在合同中明確提示服務內容、責任限制,無虛假宣傳、推薦不當情形的,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 雇主的審慎選擇義務:雇主明知病人病情危重、需專業醫療護理,仍將其交由僅提供生活照料的普通家政人員照料,且已簽署風險自擔承諾書,自身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病人死亡的相關風險,無權要求無過錯的保姆、平臺賠償。
補充實務延伸:淮安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家政服務糾紛時,秉持“合同約定為基礎、過錯責任為原則”,重點區分“生活照料”與“專業醫療護理”的邊界,明確各方責任,既保護家政服務人員、平臺的合法權益,也引導雇主履行審慎選擇義務。
二、法院判決的4個法律硬依據(精準對應本案,可直接引用)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尹某依約提供擦洗、按摩等生活照料服務,無違約行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平臺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中介義務,亦無違約情形。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平臺僅作為中介,為陳某與尹某提供家政服務對接服務,并非家政服務的提供方,無需對尹某的服務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尹某的擦洗、按摩行為存在過錯,亦無法證明該行為與金某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尹某不構成侵權;平臺已履行資質審核義務,無過錯,亦不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政服務條例》相關規定: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對家政服務人員進行資質審核、崗前培訓,明確服務范圍和雙方權利義務。本案中,平臺已履行上述義務,無違規情形,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服務費因尹某僅提供1天服務,未完成全部服務,故判決平臺返還。
三、淮安區法院核心裁判邏輯(結合本案細節,還原審理思路)
第一步:明確案件核心爭議——各方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的是尹某、平臺是否違反家政服務合同約定,是否存在過錯,其行為與金某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而判斷二者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步:認定尹某無過錯、已依約履行義務:① 合同約定:案涉家政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服務內容為“打掃衛生、照顧老人/病人”,僅限于生活照料范疇,不包括醫療診斷、醫療護理等專業醫療行為;② 服務行為:尹某首次上門提供的擦洗、按摩服務,均屬于合同約定的生活照料范圍,未超出約定邊界;③ 過錯與因果關系: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尹某的操作存在過錯(如暴力擦洗、不當按摩),亦無法證明該行為與金某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尹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步:認定平臺無過錯、已履行中介義務:平臺作為信息中介,已履行對尹某的資質審核義務,確保尹某具備提供生活照料服務的基本資質;同時,合同中對服務內容、責任限制均有明確提示,無虛假宣傳、推薦不當(如將普通保姆推薦為專業護工)的情形,已完全履行中介合同約定的義務,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步:認定家屬自身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風險:① 金某出院時仍處于昏迷狀態,病情危重,醫院已明確告知轉運及居家照料的相關風險,家屬陳某亦簽署了風險自擔承諾書,對病人的風險已有明確認知;② 陳某明知金某需專業醫療護理,卻僅聘請提供普通生活照料的住家保姆,未履行審慎選擇義務,將重癥患者交由不具備醫療護理資質的人員照料,自身存在明顯過錯,金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病情發展所致,與尹某、平臺無關;③ 關于服務費:因尹某僅提供1天服務,未完成全部家政服務,故判決平臺返還服務費7300元,駁回家屬其他賠償訴求;二審法院對上述邏輯予以認可,維持原判。
四、實務通用結論(雇主+家政服務人員+家政平臺,雙向避坑,直接可用)
(一)對雇主(如本案陳某):3個核心注意事項
明確服務需求,簽訂規范合同:聘請家政人員前,需明確自身需求(是普通生活照料還是專業醫療護理),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責任邊界,避免模糊表述(如僅寫“照顧病人”,未區分生活照料與醫療護理),從源頭規避爭議。
履行審慎選擇義務,評估服務人員資質:若需照料重癥病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需聘請具備相應專業資質(如護工證、醫療護理資質)的服務人員,切勿將需專業醫療護理的對象交由普通保姆照料;聘請時,可要求平臺、服務人員提供資質證明,核實無誤后再簽訂合同。
正視風險,理性維權:若服務對象病情危重,需重視醫院的風險提示,必要時聘請專業醫療機構提供護理服務;若發生意外,需理性區分責任,若服務人員、平臺無過錯,不應盲目索賠,避免承擔不必要的訴訟成本。
(二)對家政服務人員(如本案尹某):3個合規關鍵點
明確自身服務邊界,不越權操作:嚴格按照家政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僅限于生活照料范疇(如擦洗、喂食、打掃衛生),切勿從事醫療護理、診斷等自身無資質、超出合同約定的行為(如給病人打針、喂藥、進行不當按摩),避免因越權操作承擔責任。
規范服務流程,留存服務證據:服務過程中,規范操作流程,避免違規行為;同時,留存相關服務證據(如服務照片、視頻、與雇主的溝通記錄),證明自身已依約履行服務義務、無操作過錯,便于應對雇主的不合理索賠。
及時告知風險,避免責任擴大:若發現服務對象病情異常(如昏迷加重、突發不適),需第一時間告知雇主,并協助雇主采取急救措施(如撥打120),及時留存相關告知記錄,避免因未及時告知導致責任擴大。
(三)對家政平臺:3個合規履職指引
嚴格履行資質審核義務:對接家政服務人員時,需嚴格審核其身份證、健康證、相關服務資質證明(如保姆證、護工證),核實無誤后再納入平臺服務體系,杜絕無資質人員入駐,避免因審核失職承擔責任。
明確合同條款,履行提示義務:在平臺提供的家政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各方權利義務、責任限制,尤其是明確區分“生活照料”與“專業醫療護理”的邊界;同時,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風險提示,以醒目方式告知雇主,確保雇主知曉并認可。
做好服務監管,留存相關記錄:對平臺上家政服務人員的服務行為進行必要監管,定期開展崗前培訓、在崗考核;同時,留存資質審核記錄、合同簽訂記錄、服務監管記錄,便于發生糾紛時舉證,證明自身已履行中介義務。
五、常見誤區澄清(必看,避免踩坑)
誤區1:“保姆照顧病人,病人死亡就必須賠償”。糾正:保姆僅需對自身操作過錯、違約行為承擔責任;若提供的服務符合合同約定、無過錯,且無證據證明其行為與病人死亡存在因果關系,無需賠償。
誤區2:“家政平臺要對保姆的所有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糾正:平臺僅作為信息中介,若已履行資質審核、提示義務,無過錯,無需對保姆的服務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僅在平臺存在審核失職、虛假宣傳等過錯時,才需承擔相應責任。
誤區3:“普通保姆可以照料昏迷、重癥病人”。糾正:昏迷、重癥病人需專業醫療護理,普通保姆僅具備生活照料資質,不具備醫療護理能力,雇主將此類病人交由普通保姆照料,自身存在過錯,需自行承擔風險。
誤區4:“只要簽了家政合同,平臺就必須保證服務無任何意外”。糾正:平臺僅提供中介服務,無法保證服務過程中無任何意外;若意外系服務對象自身病情、雇主過錯所致,與平臺、保姆無關,平臺無需擔責。
六、一句話總結
家政服務糾紛的核心是“責任邊界與過錯認定”:保姆按約提供生活照料且無過錯、平臺盡到審核提示義務的,均不擔責;雇主需根據服務對象情況審慎選擇服務人員,自身過錯導致的風險,需自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