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的遺產繼承問題,往往爭執不下牽連眾多,常常讓親情與法律糾纏不清,比普通家庭更加復雜。近日,湖北省宣恩縣人民法院高羅法庭審結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法院最終判決案涉財產由再婚配偶和親生女分別享有70%和30%的份額,其繼子女和抱養子女無繼承權。
張某與李某于2013年登記結婚,張某系再婚,與前妻育有一女張某甲及一子(已故),李某曾與他人同居,期間育有一子司某甲并抱養一女司某乙。
2016年初,張某夫婦在高羅集鎮購買簡裝商品房一套,因張某甲、司某甲及司某乙均已成家,張某夫婦未與子女共同生活。2020年底,張某在廣州市務工期間,從高處掉落致一級傷殘,張某提起勞動仲裁后,獲得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工傷待遇、傷殘津貼等賠償款,款項由公司直接轉至妻子李某銀行賬戶。張某出院回老家后行動不便,由李某照顧其日常就醫和出行。
2025年,張某病故,夫妻二人名下銀行賬戶共計有存款25萬余元。張某去世時未留有遺囑,女兒張某甲因與繼母李某協商遺產分配未果,遂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繼承父親張某的房產、車輛、債權、存款等遺產50%的份額。
圍繞張某遺產的分配,李某主張還有其他繼承人應當一并參與繼承,之后李某之子司某甲和其抱養的女兒司某乙陸續參加到訴訟中。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既無遺贈扶養協議,又無遺囑的,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其配偶、子女、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案中,司某甲作為張某的繼子女,未舉證證明其與張某存在扶養關系,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司某乙作為李某抱養之女,在《收養法》實施后未與張某夫婦共同辦理收養登記,亦不能以張某養子女的身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張某父母已故,現僅有再婚配偶李某、女兒張某甲兩位第一順位繼承人。
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鑒于李某在丈夫張某受傷后給予積極護理,并多方奔走爭取賠償,多年來不辭辛苦照顧張某直至其去世,李某作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另將張某的遺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繼承配偶張某房產、車輛、債權、存款等遺產各70%的份額,剩余30%的份額由親生女張某甲繼承。判決作出后,張某甲、李某、司某甲、司某乙均未提出上訴,后張某甲主動請求法院對房產、車輛等財產折現問題進一步調解,現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
一、案件核心概況
1. 當事人信息:被繼承人張某;原告張某甲(張某與前妻婚生女);被告李某(張某再婚配偶)、司某甲(李某與他人同居所生之子,張某繼子)、司某乙(李某抱養之女)。
2. 案件事實:張某與李某于2013年登記結婚(均系再婚),張某與前妻育有張某甲及一子(已故),李某與他人同居期間育有司某甲、抱養司某乙(未辦理收養登記)。2016年二人購買高羅集鎮商品房一套,子女均已成家未共同生活。2020年底張某務工時一級傷殘,工傷賠償款轉至李某賬戶,后續由李某照料直至2025年張某病故。張某去世時無遺囑,夫妻名下存款25萬余元,張某甲與李某協商遺產分配未果訴至湖北省宣恩縣人民法院,請求繼承50%遺產份額;李某主張司某甲、司某乙亦為繼承人,后二人參與訴訟。
3. 庭審特殊性:本案為典型再婚家庭遺產繼承糾紛,涉及繼子女、未登記抱養子女的繼承權認定,以及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的分離、扶養義務對繼承份額的影響等多重復雜問題,審理核心在于厘清法定繼承人范圍及份額劃分的公平性。
4. 核心矛盾焦點:一是司某甲(繼子女)、司某乙(未登記抱養子女)是否具備法定繼承權;二是張某遺產的范圍界定(如何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三是同一順位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如何劃分,李某的照料行為是否構成“盡主要扶養義務”并據此多分遺產。
二、遺產繼承的核心法律依據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案中,張某甲作為婚生子女當然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司某甲需證明與張某存在扶養關系才享有繼承權,司某乙未辦理收養登記不構成合法養子女,均不具備繼承權。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繼承份額劃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李某在張某傷殘后長期照料、奔走爭取賠償,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故有權多分遺產。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分離):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張某與李某的房產、存款等,需先分出50%歸李某所有,剩余50%才屬于張某的遺產范圍。
4. 收養關系的合法性要求:《民法典》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司某乙為李某抱養,未辦理收養登記,收養關系不成立,不能以養子女身份享有繼承權。
三、庭審重點與司法考量
(一)繼承人范圍的精準認定
1. 繼子女扶養關系的舉證審查:庭審中重點審查司某甲是否提交了證明與張某存在扶養關系的證據(如共同生活記錄、張某對其撫養教育的憑證、贍養張某的支出記錄等)。因司某甲未舉證,法院認定其不具備繼承權,這體現了“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也明確了繼子女繼承權的核心前提是“扶養關系成立”。
2. 未登記抱養子女的繼承權否定:審查李某抱養司某乙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因《收養法》實施后收養必須辦理登記,司某乙未登記導致收養關系不成立,故排除其繼承權。這彰顯了收養關系的法定性,避免事實收養對法定繼承秩序的沖擊。
3. 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最終界定:結合張某父母已故、無其他子女的事實,最終確定僅有再婚配偶李某、婚生女張某甲為合法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后續遺產份額劃分奠定基礎。
(二)遺產范圍的清晰劃分
1. 夫妻共同財產的梳理:庭審中需精準區分張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2013年結婚后購買的房產、存款25萬余元、工傷賠償款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等)與張某的個人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50%析出歸李某所有,剩余部分才納入張某的遺產范圍。
2. 工傷賠償款的性質認定:張某的工傷賠償款(醫療費、工傷待遇、傷殘津貼等)中,醫療費、傷殘津貼等具有人身專屬性的部分屬于張某個人財產,應全部納入遺產;其余無明確人身專屬性的部分,需結合是否為婚姻存續期間獲得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再按比例析出遺產份額,確保遺產范圍認定的準確性。
四、針對性調解策略(結合本案爭議焦點)
(一)先厘清法律邊界,消除認知偏差
1. 對李某的法律釋明:明確司某甲、司某乙不具備繼承權的法律依據,告知其主張二人參與繼承缺乏法律支撐,避免其因認知錯誤堅持不合理訴求;同時肯定其對張某盡主要扶養義務的事實,明確其有權多分遺產,穩定其情緒。
2. 對張某甲的法律釋明:說明遺產需先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的規則,告知其主張繼承50%遺產份額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釋明李某盡主要扶養義務可多分的法律規定,引導其合理預期遺產份額,避免因訴求過高導致調解僵局。
3. 對司某甲、司某乙的法律釋明:清晰告知二人不享有繼承權的具體原因(無扶養關系、未辦理收養登記),解答其法律疑問,引導其理性退出訴訟,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對抗。
(二)聚焦核心爭議,靈活制定調解方案
1. 遺產份額的靈活協商:結合法院預判的7:3份額比例,引導李某與張某甲協商具體份額。可基于親情考量,在法律框架內適當調整,如李某多分但主動放棄部分財產折現利益,張某甲認可李某的照料貢獻并接受低于50%的份額,實現利益平衡。
2. 財產處置方式的個性化約定:針對房產、車輛等不易分割的財產,引導雙方協商處置方式(如折價補償、變賣分割價款等)。本案中張某甲后續主動請求折現調解,可據此制定詳細的折現方案,明確評估機構選擇、價款支付時間等細節,避免后續糾紛。
(三)借助親情紐帶,弱化對抗情緒
1. 喚醒親情共鳴:邀請雙方親屬、社區工作人員參與調解,從親情角度勸說李某與張某甲,強調張某生前意愿大概率是家庭和睦,引導二人放下爭議,兼顧法律規定與親情倫理。
2. 明確后續關系維系:調解中可約定雙方后續的溝通方式(如關于遺產處置的后續銜接),弱化訴訟對抗帶來的情感隔閡,為家庭關系的修復預留空間,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
五、調解不成的裁判要點
1. 繼承人范圍的明確裁判:直接認定司某甲(無扶養關系)、司某乙(未辦理收養登記)不具備第一順序繼承權,確認李某(配偶)、張某甲(婚生女)為唯一合法第一順序繼承人。
2. 遺產范圍的精準劃分:依法從張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50%歸李某所有,剩余50%作為張某的遺產;對張某的工傷賠償款,區分人身專屬性部分(全額納入遺產)與非專屬性部分(按夫妻共同財產比例析出遺產),確保遺產范圍認定準確。
3. 遺產份額的公平分配:基于李某對張某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傷殘后長期照料、奔走索賠),判決李某繼承張某遺產70%的份額,張某甲繼承30%的份額;同時明確房產、車輛等財產的處置方式(如折現、折價補償),確保判決具有可執行性。
六、案件社會意義總結
本案作為再婚家庭遺產繼承糾紛的典型案例,清晰界定了繼子女、未登記抱養子女的繼承權邊界,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的分離規則,以及“盡主要扶養義務可多分遺產”的司法適用標準。判決既堅守了法律底線,又兼顧了情理公平,既否定了缺乏法律依據的繼承主張,又肯定了對被繼承人的扶養貢獻,為類似再婚家庭遺產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明確指引。同時,案件也向社會傳遞了“繼承需遵循法定要件,扶養貢獻影響遺產分配”的價值導向,引導再婚家庭明確親屬權利義務,減少繼承爭議,維護家庭和睦與社會穩定。
七、律師專業解讀
(一)核心法律關系厘清
1. 再婚家庭繼承的復雜性核心:在于繼承人范圍的多元性(可能涉及初婚子女、再婚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等),以及財產歸屬的混合性(婚前財產、婚后共同財產、個人專屬財產等)。本案的關鍵在于精準區分“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合法養子女”的法定要件,避免繼承人范圍認定錯誤。
2. 繼子女繼承權的核心要件:“扶養關系”是繼子女享有法定繼承權的前提,實踐中需結合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存在經濟供養/撫養教育、照料義務履行等綜合判斷,舉證責任由主張繼承權的繼子女承擔。本案中司某甲因未舉證導致繼承權喪失,體現了該要件的嚴格性。
3. 收養關系的法定性要求:收養必須辦理登記,未登記的事實收養不具備法律效力,養子女無法享有法定繼承權。本案中司某乙的情形警示,收養行為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則將影響親屬權利的認定。
4. 扶養義務對繼承份額的影響:“盡主要扶養義務可多分遺產”是公平原則的體現,實踐中需審查扶養行為的持續性、主動性、貢獻度(如本案中李某長期照料傷殘配偶、奔走索賠的行為),并非簡單的偶爾探望或小額資助即可構成“主要扶養義務”。
(二)案件矛盾本質與突破關鍵
1. 矛盾本質:本案表面是遺產份額之爭,實質是再婚家庭中親屬關系認定的法律認知偏差,以及各方對“付出與回報”的情理期待差異。李某認為自身照料貢獻應獲更多權益,張某甲認為自身作為親生女兒應獲均等份額,司某甲、司某乙則對繼承權存在錯誤認知。
2. 突破關鍵:律師需先通過法律釋明厘清各方權利邊界,消除認知偏差;再以“法律規定+情理平衡”為核心,引導各方正視扶養貢獻的價值,理性協商遺產份額;最后聚焦財產處置的實操性,制定可落地的方案,避免爭議升級。
(三)再婚家庭繼承的風險警示
再婚家庭應提前防范繼承風險:一是明確財產歸屬,可通過婚前/婚內財產協議劃分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二是規范親屬關系,收養子女務必辦理登記,繼父母與繼子女可通過書面協議、實際扶養行為鞏固權利義務;三是提前訂立遺囑,清晰約定遺產分配方案,避免身后繼承糾紛;四是留存扶養相關證據,如照料支出憑證、溝通記錄等,為可能的繼承爭議提供依據。
八、律師全流程服務內容
(一)前期案件評估與法律釋明
1. 案件全面評估:接受李某、張某甲等當事人委托后,梳理案件事實,明確被繼承人身份、親屬關系、財產狀況等核心要素;分析各主體的繼承權資格、遺產范圍、可能的繼承份額,預判案件走向及風險,制定最優維權方案。
2. 精準法律釋明:用通俗語言向當事人解讀《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明確繼承人資格、遺產劃分、份額分配的法律依據;針對當事人的認知偏差(如張某甲對夫妻共同財產分離的誤解、李某對繼子女繼承權的錯誤主張),逐一解答疑問,引導其建立合理預期。
3. 維權策略制定:根據當事人訴求(如張某甲的繼承份額主張、李某的多分訴求),制定針對性策略,明確是優先調解還是直接訴訟;若選擇調解,確定協商的核心底線與靈活空間;若選擇訴訟,梳理訴訟請求、舉證方向及抗辯要點。
(二)證據收集與固定
1. 核心證據梳理:協助當事人收集整理關鍵證據,包括:① 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本、張某甲的出生證明等,證明李某配偶身份、張某甲婚生女身份);② 繼承權否定證據(證明司某甲與張某無扶養關系的證人證言、社區證明,司某乙未辦理收養登記的證明);③ 財產狀況證據(房產買賣合同、銀行存款流水、工傷賠償款支付憑證等,明確夫妻共同財產范圍);④ 扶養義務履行證據(李某照料張某的醫療記錄、護理憑證、為索賠奔走的相關記錄等,證明其盡主要扶養義務)。
2. 證據補強與核查:針對證據缺口,申請律師調查令調取相關證據(如房產登記信息、銀行賬戶明細、工傷賠償案件材料等);核實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排除無效證據;對關鍵證據(如扶養義務相關證據)進行梳理,形成完整證據鏈。
3. 證據梳理與呈現:將收集的證據按“親屬關系-繼承權認定-遺產范圍-扶養貢獻”的邏輯整理成冊,明確各證據的證明目的;針對庭審質證準備質證意見,預判對方可能的證據異議,提前制定應對方案。
(三)專項調解代理
1. 調解方案定制: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為當事人定制合理的調解方案,明確遺產份額劃分、財產處置方式、款項支付時間等核心要素。如針對本案,可提出“李某繼承70%份額、張某甲繼承30%份額,房產折價補償”的基礎方案,并預留協商調整空間。
2. 多方溝通協調:作為代理人參與調解,與對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充分溝通,傳遞己方訴求與法律依據;傾聽對方意見,針對合理訴求予以回應,不合理訴求則結合法律釋明予以勸說;借助法官、社區工作人員等第三方力量,推動雙方達成共識。
3. 調解協議起草與審查:若雙方達成調解,起草規范的調解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如遺產份額、財產處置、款項支付、違約責任等),確保協議內容合法、條款清晰、無歧義;審查協議條款,告知當事人協議的法律效力及后續履行要求,避免因協議瑕疵導致后續糾紛。
(四)庭審全流程代理
1. 訴訟請求精準設計:結合當事人訴求與法律規定,明確訴訟請求,如:① 確認當事人的合法繼承權;② 依法分割被繼承人遺產(明確份額主張);③ 判令對方配合辦理財產過戶、折現等手續;④ 訴訟費用由對方承擔等,確保訴求合法、具體、可執行。
2. 庭審舉證與質證:庭審中按證據鏈有序舉證,清晰說明各證據的證明目的;針對對方提交的證據(如司某甲可能提交的所謂“扶養證據”),從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角度進行質證,指出證據瑕疵,反駁其不合理主張;回應法官的詢問,補充說明案件關鍵事實。
3. 庭審辯論聚焦核心:辯論中重點圍繞“繼承人范圍的合法性”“遺產范圍的準確性”“扶養貢獻的認定”“遺產份額的公平性”展開,結合法律規定與案件事實充分說理;針對對方的辯論意見,逐一反駁,強化己方主張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爭取法官的支持。
(五)執行階段跟進與后續權益保障
1. 執行申請與推進:判決生效后,若對方未按判決履行義務(如未配合財產折現、未支付補償款),及時協助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提交執行申請書、生效判決文書、財產線索(如房產、車輛、銀行賬戶信息等),推動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劃撥等執行措施。
2. 執行過程跟進:持續與執行法官溝通,了解執行進度;針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如對方提出執行異議、財產難以處置等),及時制定應對方案;督促對方履行義務,必要時申請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保障執行效果。
3. 后續權益保障:案件執行完畢后,協助當事人辦理財產過戶、款項交接等后續手續,確保權益落地;為當事人提供后續法律指引,如再婚家庭如何防范繼承風險、如何訂立合法遺囑等,避免再次產生糾紛。
(六)再婚家庭繼承風險防范專項建議
1. 財產歸屬清晰化:再婚前后可通過訂立婚前/婚內財產協議,明確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歸屬,避免后續遺產劃分時產生爭議;重要財產(如房產、車輛)的產權登記應及時辦理,確保登記信息與財產歸屬約定一致。
2. 親屬關系合法化:若有收養子女需求,務必按《民法典》規定辦理收養登記,確保收養關系合法有效;繼父母與繼子女可通過共同生活、書面協議等方式鞏固扶養關系,明確權利義務,為可能的繼承事宜奠定基礎。
3. 提前訂立合法遺囑:建議再婚家庭中老年人提前訂立遺囑,明確遺產分配方案(如各繼承人的份額、財產處置方式等);遺囑需符合法定形式(如自書遺囑需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需有兩名以上見證人),確保遺囑合法有效,從根源上避免繼承糾紛。同時,可指定遺產管理人,保障遺產的順利清理與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