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年邁多病,喪失勞動能力,本應是子女反哺盡孝、讓老人安享晚年之時。然而,家中長子卻因長期家庭矛盾,多年來既不給付贍養費,也不分擔醫療開支。當親情溝通無果,法律將如何認定子女的贍養責任?那些過往未曾履行的義務,是否還能追索?
老李頭和賀老太育有長子李甲、次子李乙以及兩女兒李丙、李丁,且兒女均已成家。二老常年以耕種維持生活,沒有其他收入來源,且隨著年齡增長,無力繼續種田。老李頭自2010年起患有腰椎間盤突出、腦梗、高血壓等疾病,需長期服藥,賀老太近年來也因各種病痛,多次輾轉各地醫院治療,二老的醫療費除醫保報銷外,兩女兒共承擔了25000元,其余費用全部由次子李乙承擔。
多年來,老兩口與長子一家關系惡化,李甲既未給付贍養費,也未承擔任何醫療費用,經多次溝通無果后,兩老人訴至江西省蓮花縣人民法院,要求李甲支付贍養費、醫療費,并要求四子女按月支付贍養費1000元。
年邁多病老人贍養糾紛案庭審解讀與調解思路
1. 當事人信息:原告老李頭、賀老太(年邁多病,喪失勞動能力),被告為其四名子女(長子李甲、次子李乙、女兒李丙、李丁),四子女均已成家。
3. 庭審特殊性:考慮到二老年邁多病、行動不便,法院可靈活調整庭審地點(如村部),保障老年人訴訟權利,降低其訴訟成本,同時貼近生活場景利于調解。
二、贍養義務的法律依據
2. 贍養義務的核心內容:不僅包括支付贍養費,還涵蓋醫療費用分擔、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二老長期患病需持續治療,醫療費用屬于贍養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李甲未分擔醫療費用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4. 過往未履行義務的追索依據:贍養義務具有持續性,且贍養費、醫療費屬于父母生存必需的費用,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限制。二老有權追索李甲多年來未支付的贍養費及應分擔的醫療費用。
(一)庭審程序的便民適配
3. 證據審查側重情理結合:除書面證據外,村集體工作人員、鄰里的證人證言(如二老的生活狀況、子女履行義務情況)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同時重點核查醫療票據、醫保報銷憑證、次子及兩女兒的費用支付記錄等,結合當地民風民俗和家庭倫理進行綜合判斷。
1. 深入排查矛盾根源:法官需重點核實二老與李甲之間長期家庭矛盾的具體原因(如過往財產分配、家庭瑣事糾紛、照料方式分歧等),只有找準矛盾癥結,才能針對性開展調解工作。
(一)單獨溝通,情理法三重引導
3. 情感層面:傾聽李甲的訴求和委屈,對其合理訴求(如贍養方式的調整、與其他子女責任的公平分擔)予以關注,避免單向指責,建立溝通信任基礎,化解對立情緒。
1. 邀請村集體介入:借助村支書、村委會成員、村里德高望重的長輩等第三方力量參與調解,利用其熟悉當事人家庭情況、公信力強的優勢,從鄰里和集體視角勸說李甲,化解對立情緒。
1. 個性化履行方式:結合二老多病的身體狀況和四子女的實際情況,制定靈活的贍養方案。例如:李甲需一次性補付過往未支付的贍養費及應分擔的醫療費用,后續可與其他子女共同按月支付贍養費1000元;或根據李甲經濟能力,約定分期補付過往費用,同時承擔二老后續部分醫療照料義務。
五、調解不成的裁判要點
2. 履行方式:判決明確各項費用的支付金額、支付時間(如補付款項分期支付、每月贍養費15日前支付);結合二老多病需求,判決子女定期探望(如每月至少1次)、居住較近的子女承擔部分生活照料義務;明確后續醫療費用憑票據由四子女按比例分擔。
六、案件社會意義總結
七、律師專業解讀
1. 贍養義務的法定強制性: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贍養義務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不以父母是否存在過錯、子女是否存在家庭矛盾為免責事由。本案中,李甲以長期家庭矛盾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分擔醫療費用于法無據,即便存在過往糾紛,也不能對抗法定贍養責任。
3. 過往未履行義務的追索規則:贍養費用屬于保障老年人基本生存的必要費用,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限制。二老有權要求李甲補付自其喪失勞動能力、需要贍養之日起至起訴之日止的全部贍養費,及同期應分擔的醫療費用,法院應予以支持。
(二)案件矛盾本質與突破關鍵
2. 突破關鍵:律師需跳出“僅追討費用”的單一思路,將“解心結”作為核心突破點。通過單獨溝通排查矛盾根源(如財產分配分歧、照料方式爭議等),再結合法律規定和親情倫理雙重引導,才能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同時明確費用追索的法律依據,消除李甲的僥幸心理。
法院若將庭審設在村部,不僅是司法為民的體現,更對律師開展工作具有實操價值。村部作為熟悉當事人家庭情況的場景,便于律師邀請村委會成員、鄰里提供證人證言,也能借助村集體公信力輔助調解,同時降低高齡多病原告的訴訟成本和身體負擔,為案件調解創造有利條件。
1. 專項法律援助服務:考慮到二老年邁、行動不便且可能經濟困難,律師可協助其向江西省蓮花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啟動“綠色通道”簡化申請流程,提供上門服務(如代為填寫申請表、收集材料)。
1. 核心證據梳理:協助二老收集整理關鍵證據,包括:① 贍養義務主體證明(戶口本、親屬關系證明);② 李甲未履行義務的證據(溝通錄音、微信記錄、村委會調解記錄);③ 二老生活困難及醫療需求的證據(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醫保報銷憑證、無收入證明);④ 次子李乙、兩女兒支付費用的憑證(轉賬記錄、收據、醫療票據簽名等)。
(三)專項調解代理(以李甲為核心突破口)
2. 多元力量聯動:邀請村委會成員、村里德高望重的長輩參與調解,借助第三方公信力化解對立情緒;同時動員李乙、李丙、李丁主動表達贍養意愿,明確其已履行部分義務的積極行為,形成正向氛圍,減少李甲“單獨盡孝吃虧”的抵觸心理。
(四)庭審全流程代理
2. 庭審適配服務:考慮到二老年邁多病、行動不便、反應較慢,律師可申請法院在庭審中適當放緩節奏,代為清晰陳述事實、舉證質證;針對李甲可能提出的“家庭矛盾”“老人偏心”等抗辯,從法律角度逐一駁斥,強調贍養義務的法定性和持續性。
(五)執行階段跟進
2. 執行過程中,持續與執行法官溝通,跟進執行進度;若李甲仍拒不履行,協助二老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督促其履行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