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火爆的直播市場中,我們常能看到虛擬主播的“身影”——AI數字人主播,它是一種利用人工智能技術驅動的虛擬數字形象,能模仿人類主播的形象、動作和語音,無需真人到場,即可自動完成帶貨直播等工作。
因制作運營AI數字人主播的技術門檻較高,不少商家選擇向科技公司購買AI數字人主播程序,由科技公司負責運營賬號。然而,直播平臺的規則要求不盡相同,AI數字人主播在直播中被平臺識別為違規形象進而被封禁的情況時有發生,可能會給商家造成經濟損失并觸發高額違約金條款適用,此時該如何準確認定?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商貿公司與科技公司因AI數字人主播被平臺封禁引發的合同糾紛案。
甲公司為提升產品知名度、擴大銷量,與某科技公司簽訂了某平臺的《賬號代運營協議》,約定:甲公司向某科技公司購買AI數字人程序,并負責直播間搭建及承擔日常運營成本。某科技公司為甲公司代運營直播賬號,合作期間因技術原因,如AI技術不過關平臺檢測到不是真人直播,而導致封號、罰款、懲罰,視為某科技公司違約。直播賬號為雙方共同無形資產,各占50%;若單方違約無故終止合同,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60萬元違約金。
協議簽訂后,甲公司提供了真人形象,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各項技術服務費1.4萬余元,包括購買手機吸粉程序和AI數字人程序、克隆數字人等費用。某科技公司采集信息后,克隆制作出了AI數字人主播,并提供了配套運營的技術程序。
隨后的20天,甲公司三次使用AI數字人主播嘗試直播帶貨,但均被平臺以“使用可能引起公眾混淆的形象開播”“當前暫不支持此類形象開播”為由禁播,直播賬號也被長時間封號。甲公司多次聯系某科技公司,問題始終未能有效解決,AI數字人主播陷入了長期“罷工”狀態,無法正常開展活動。
故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間的協議,并要求某科技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及違約金共計79萬余元。某科技公司同意解除協議,但認為案涉直播賬號系由甲公司實際運營,己方并未違約,且對方主張的違約金過高。
技術功能性義務:提供的 AI 數字人程序需具備基礎直播功能,能正常驅動虛擬形象完成帶貨操作;
平臺適配性義務:作為專業技術服務商,科技公司應熟知合作平臺的規則要求(如是否允許非真人直播、虛擬形象注冊規范等),確保其技術產品與平臺規則兼容。新華網案例顯示,騰訊視頻號明確禁止 “虛擬數字人等非真人直播”,抖音則要求虛擬人需注冊且由真人實時驅動,而科技公司未提前核查合作平臺規則,直接導致產品因 “暫不支持此類形象” 被封禁,顯然未盡到平臺適配性義務。
存在違約行為:協議明確將 “AI 技術不過關被平臺檢測非真人導致封號” 列為科技公司違約情形,而實際發生的三次封禁均與技術適配性不足直接相關,完全符合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
過錯歸責清晰:科技公司作為技術提供方,相較于甲公司更具平臺規則與技術適配的專業優勢。其未提前評估平臺對 AI 數字人的限制,也未在封禁后提供有效解決方案,存在明顯的履行過錯;
因果關系成立:封禁原因系 “使用可能引起公眾混淆的形象”“暫不支持此類形象”,均指向科技公司制作的 AI 數字人形象及技術方案不符合平臺要求,與甲公司的賬號運營行為無直接關聯,科技公司主張 “甲公司實際運營應擔責” 的抗辯不成立。
以實際損失為基礎:甲公司的直接損失為已支付的技術服務費 1.4 萬余元,間接損失為預期直播收益,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而 60 萬元違約金遠超直接損失的 30%,符合 “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的法定情形;
兼顧合同履行情況:雙方合作僅持續 20 天,科技公司已完成 AI 數字人制作但未實現直播目的,屬于部分履行而非完全不履行,從公平原則出發,不應按全額違約金追責。
全額返還技術服務費:因科技公司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其收取的 1.4 萬余元技術服務費應全部返還;
酌情支持部分違約金:結合違約程度、科技公司過錯及行業慣例,可能在直接損失的 10%-30% 范圍內支持違約金(即 1400-4200 元),而非按 60 萬元全額支持;
排除擴大損失:若甲公司在首次封禁后未及時止損,繼續投入運營成本,該部分擴大損失可能不被納入賠償范圍。
科技公司的前置核查義務:不同平臺對 AI 數字人的態度差異顯著(如京東允許、視頻號禁止),科技公司在簽訂協議前應主動核查合作平臺規則,并向甲公司明確告知風險。若未盡告知義務,即便平臺規則變更導致封禁,仍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目的的動態判斷:當平臺明確禁止某類 AI 數字人直播時,合同已喪失繼續履行的基礎,構成《民法典》第 590 條規定的 “不可抗力” 或 “情勢變更”。但本案中平臺規則應在合作前已存在,不屬于突發變化,故科技公司不能以此抗辯。
明確合同核心條款:在協議中細化 “AI 數字人合規標準”,要求科技公司承諾 “符合合作平臺現行及未來 6 個月內可能出臺的規則”,并約定封禁后的補救措施(如 7 日內優化形象、更換適配平臺技術方案);
留存溝通證據:簽訂合同前要求科技公司書面確認平臺合規性,封禁后及時固定聊天記錄、平臺通知等證據,證明違約事實與損失金額;
控制違約金比例:約定違約金時以 “技術服務費總額的 20%-30%” 為限,避免因過高違約金不被支持而增加維權成本。
建立平臺規則數據庫:實時更新主流直播平臺對虛擬人直播的要求(如注冊流程、形象規范、互動方式),為客戶提供合規建議;
履行風險告知義務:簽訂協議時出具《平臺合規風險告知書》,明確告知 “不同平臺規則差異”“技術適配局限性” 等風險,由客戶簽字確認;
完善技術保障體系:提供 “封禁應急方案”,如快速調整虛擬人形象、切換適配平臺的技術模塊,以減少客戶損失并降低自身違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