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完整流程(結合無固定期限合同被辭退場景)
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及實務操作,流程分為四大核心環節,兼顧管轄規則、文書要求等關鍵細節:
一、提交申請(啟動仲裁)
管轄確定: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實際工作場所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注冊 / 登記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雙方分別申請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轄。
材料準備:提交仲裁申請書(寫明雙方信息、仲裁請求如 2N 賠償、事實理由)、證據復印件(無固定期限合同、辭退證明等),一式兩份,同時附申請人身份證明。
特殊情形: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被吊銷等無法擔責的,需將其出資人、主管部門列為共同當事人。
二、受理審查(程序準入)
審查時限:仲裁委收到申請后5 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出具受理 / 不予受理通知書。
管轄異議: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需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仲裁委審查后決定移送或駁回,逾期提出不影響程序進行。
材料補正:若材料不全,仲裁委會一次性告知需補正內容,補正后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三、開庭審理(核心審理環節)
通知送達:受理后通常45 日內安排開庭,仲裁委向雙方送達開庭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的可留置送達(張貼 + 拍照錄像,3 日后視為送達)。
庭審流程:依次進行舉證質證(用人單位掌握的證據需主動提供,否則承擔不利后果)、辯論陳述,仲裁員全程主導,優先組織調解(必經程序)。
回避申請:當事人可在開庭前或庭審辯論終結前,申請仲裁員、記錄人員回避,仲裁委 3 日內作出決定,回避前相關人員暫停參與案件處理(緊急措施除外)。
四、裁決與執行(結果落地)
裁決時限:仲裁委自受理之日起45 日內作出裁決,復雜案件可延長 15 日。
結果救濟:對裁決不服的,除小額賠償、標準明確的終局裁決外,可在收到裁決書后15 日內向法院起訴;終局裁決僅用人單位可向法院申請撤銷。
強制執行: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勞動者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強制執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