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申請: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寫明雙方信息、仲裁請求、事實理由)及證據復印件,一式兩份。
受理審查:仲裁委收到申請后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會向雙方送達受理通知書、開庭通知(通常在受理后45日內開庭)。
開庭審理:按時參加庭審,依次進行舉證、質證、辯論,闡明用人單位解除行為的違法性及賠償主張,仲裁員可組織調解。庭審細節直接影響裁決結果,員工需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1)庭審前到場與材料準備細節需提前30分鐘抵達仲裁庭,配合書記員完成身份核驗,遲到超過30分鐘可能被視為自動撤訴。務必攜帶身份證原件、仲裁申請書副本、所有證據原件(含電子證據原始載體,如手機、電腦),避免因材料不全影響庭審。若提前收到舉證通知書,需確保已在截止日前提交證據,逾期提交可能不被采信;建議提前一天踩點,熟悉路線與庭審場地,緩解臨場緊張情緒。(2)庭審初始環節細節仲裁員宣布開庭后,會告知回避權利,若認為仲裁員、書記員與用人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如親屬、業務關聯),需當場書面申請回避并說明理由;無異議則明確回復“不申請回避”。書記員宣讀庭審紀律后,需嚴格遵守,不得隨意插話、喧嘩,手機調至靜音狀態,尊重庭審程序。(3)陳述與調查環節細節陳述階段需對照仲裁申請書,清晰、簡潔說明仲裁請求及事實依據,語速放緩,無需背誦,可對照書面材料宣讀,避免遺漏核心訴求(如2N賠償金、補發工資等)。仲裁員調查提問時,僅圍繞事實作答,不說情緒性話語(如“公司故意針對我”),多用客觀表述(如“2025年12月5日,HR通過微信通知我解除勞動合同,未說明合法理由”),提前梳理入職時間、工資標準、辭退經過等關鍵信息,確保回答前后一致。(4)舉證質證核心細節舉證時按證據清單逐一出示材料,明確說明每份證據的名稱、來源及證明目的(如“出示工資流水原件,證明我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2萬元”),證據出示順序建議與事實邏輯一致,便于仲裁員理解。質證時針對對方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發表意見:對無爭議的證據可簡單回復“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需明確理由(如“該考勤記錄為電子打印件,無簽字蓋章,真實性不認可”),若對方當庭突襲提交超期證據,可主張“已過舉證期,不予質證”,若仲裁員要求,可申請庭后提交書面質證意見。面對對方證人證言,若證人未出庭,可質疑其真實性;若證人出庭,需指出證人與用人單位的利害關系,削弱證言證明力。(5)辯論與最后陳述細節辯論環節需聚焦核心爭議點,結合證據與法律依據反駁對方觀點,如針對用人單位“合法解除”的主張,可強調“公司未履行工會告知程序,也無法提供經營困難的有效證據,屬于違法解除”,避免重復陳述或人身攻擊。辯論結束后,最后陳述需簡潔有力,重申仲裁請求,明確表示“堅持全部仲裁請求,請求仲裁委依法支持”。(6)調解與庭審收尾細節仲裁員組織調解時,需理性評估調解方案,若方案符合預期(如賠償金額、支付時間可接受),可當場簽署調解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強制執行力;若調解方案不合理,可明確拒絕,等待閉庭裁決。閉庭后需逐字逐句核對庭審筆錄,重點檢查自身陳述、舉證內容是否被準確記錄,發現錯誤當場提出修改,修改處需簽字或按手印確認,確認無誤后再簽字,避免因筆錄誤差影響后續權利主張。
裁決執行:仲裁委自受理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復雜案件可延長15日。對裁決不服的,除終局裁決(小額賠償、標準明確案件)外,可在收到裁決書后15日內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關鍵注意事項
仲裁時效:自被辭退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超過時效將喪失勝訴權,需注意時效中斷情形(如與用人單位協商維權、向勞動部門投訴)。
優先留用權主張:若用人單位裁員時未優先留用,可在仲裁中重點提及,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未留用的書面理由,無合法理由即可認定違法。
調解優先:仲裁過程中調解是必經程序,若調解方案符合預期,可協商一致簽署調解書,效率高于裁決且具有強制執行力。
綜上,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被辭退后,需先判斷用人單位解除行為合法性,精準計算賠償金額,完善證據鏈后依法申請仲裁。若對證據梳理、仲裁請求撰寫有疑問,可咨詢專業勞動法律師,提升維權成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