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始于三年前的一場相識。自從2024年3月兒子出生以來,父親曹某除了通過調解支付每月撫養費,從未主動出現過。電話那頭的理由總是相似:“我們之間矛盾太深,見面只會影響孩子。”“我現在有了新家庭,不方便。”
一次又一次的期待落空后,2025年7月,張某以兒子小張的名義,將曹某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人民法院——不是要求增加撫養費,而是請求法院判決父親履行探望義務,讓孩子感受到本該擁有的父愛。
案件并不復雜,親子鑒定早已確認血緣,撫養費也有協議,唯獨“看望”這件事,成了孩子成長中一道空缺的風景。
“孩子需要的不僅是生活費,還有父親的陪伴和關心。”承辦法官在翻閱卷宗時,敏銳地意識到這起案件的核心并非法律條款的簡單適用,而是如何喚醒一份沉睡的親情。
這是一起非常有典型意義的未成年子女訴父親履行探望義務案,既戳中了很多離異家庭的現實痛點,也清晰體現了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情感利益、完整親權的保護。
一、核心法律要點
- 探望不只是 “父親的權利”,更是他的法定義務通常大家理解的 “探望權”,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去看孩子的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探望權本質是為了保護子女—— 當父親長期怠于探望、拒絕陪伴,未成年子女有權作為原告,起訴要求父親履行探望、陪伴的義務。
- 付撫養費 ≠ 盡到全部撫養責任支付撫養費僅履行了經濟上的撫養義務,而法律上的撫養,還包括生活照料、情感陪伴、精神關愛。以 “有新家庭”“矛盾深” 為由,長期不見孩子,本質是剝奪了孩子享受父愛的法定權利,不能成為合法抗辯理由。
- 父母之間的矛盾,不能轉嫁給孩子父母感情破裂、有新家庭,都不能成為拒絕探望、割裂父子關系的理由。子女與父母的身份關系,不因父母婚姻關系解除而消滅,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
二、案件的現實意義
這個案子最可貴的地方,是法院沒有只算 “錢” 的賬,而是抓住了孩子的情感需求:
它明確否定了 “給錢就算盡責” 的錯誤觀念;
確立了:孩子有權向缺位的父母主張陪伴與探望;
體現了家事審判 “修復親情、保護未成年人最大利益” 的溫度。
簡單說:法律不只要養孩子的 “身”,更要護孩子的 “心”。父愛缺席,不僅是情感遺憾,更是可以被法律糾正的失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