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觀念中,成年常與獨立緊密相連,意味著個人需自主承擔經濟責任。但對于已成年卻因客觀原因無法獨立生活的子女,法律始終為其合法權益筑牢保障防線。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法院望峰崗人民法庭成功調解一起患病成年子女向父親主張增加撫養費的案件,用司法溫情詮釋了“成年并非監護終點”的法治內涵。
多年前,小甜的父母經法院判決離婚。因小甜患有心臟病且存在智力殘疾,離婚后便由母親李某撫養,父親張某每月支付相應撫養費。由于小甜生活無法自理,日常起居需專人照料,且因病情需要長期接受治療并持續用藥,原有的撫養費已難以覆蓋其日益增長的生活與醫療開銷。為保障小甜的正常生活與醫療需求,在監護人李某的代理下,小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增加撫養費。
承辦法官在調解中,充分考量小甜作為特殊成年子女的實際生活困境,向張某耐心釋法明理,結合民法典規定與該案實際清晰說明,即便小甜已成年,但因其患病且無獨立生活能力,母親李某獨自撫養壓力較大,小甜依法有權主張增加撫養費,讓張某明確知曉自身的法律義務與責任。
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持續開展普法答疑與正向疏導,張某逐漸認清自身應承擔的撫養責任,表示愿意在經濟能力范圍內全力保障小甜生活,還主動提出為其規劃長遠生活保障。同時,張某也表達了與小甜共同生活的意愿,希望能更直接地照料女兒。
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主持與見證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就撫養費調整、小甜的長遠生活保障及后續重大疾病醫療支出分擔等問題達成一致。
成年非監護終點!患病無獨立生活能力子女,仍可主張父母增加撫養費 —— 淮南法院調解案詮釋特殊群體撫養保障的法治溫度
傳統認知里,成年往往意味著父母撫養義務的終止,但法律從未忽視因客觀原因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法院望峰崗人民法庭調解的一起患病成年子女向父親主張增加撫養費案,清晰界定了父母對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子女的撫養義務不因子女成年而當然終止,以司法調解的溫情方式,筑牢了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防線,詮釋了 “成年并非監護終點” 的法治內涵。
案件概況:成年患病子女生活醫療開銷劇增,監護人訴請增加撫養費
多年前,小甜的父母經法院判決離婚,因小甜患有心臟病且存在智力殘疾,離婚后由母親李某撫養,父親張某每月按約定支付撫養費。由于小甜生活完全無法自理,日常起居需專人全程照料,且心臟病需長期治療、持續用藥,隨著生活成本與醫療費用的逐年增長,原有的撫養費已遠遠不足以覆蓋其實際開銷,母親李某獨自撫養的經濟壓力與生活負擔日益加重。為保障小甜的基本生活與正常醫療需求,在監護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下,小甜將父親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增加撫養費。
司法調解:釋法明理厘清撫養義務,兼顧權益與親情達成一致
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并未簡單機械裁判,而是充分考量小甜作為成年但無民事行為能力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特殊子女的實際生活困境,先向父親張某耐心開展釋法明理工作。法官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與案件實際,明確向張某說明:子女成年并非父母撫養義務的絕對終止條件,小甜雖已成年,但因身患疾病、存在智力殘疾,不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和條件,母親獨自撫養的壓力顯著,小甜依法有權主張增加撫養費,張某作為生父,仍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在普法答疑與正向疏導下,張某逐漸認清自身的法律責任,摒棄了 “子女成年即無需撫養” 的錯誤認知,不僅表示愿意在自身經濟能力范圍內全力保障小甜的基本生活,還主動提出為女兒規劃長遠生活保障,同時表達了想要與小甜共同生活、直接照料女兒的意愿。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主持和見證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就撫養費的調整標準、支付方式,小甜的長遠生活保障規劃,以及后續重大疾病的醫療支出分擔比例等核心問題達成一致,案件以溫情調解的方式圓滿解決,既保障了小甜的合法權益,也最大程度維護了父女間的親情。
法律解讀: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以 “獨立生活能力” 為核心判定標準
本案的核心在于明確了父母對成年子女撫養義務的延續情形,其法律依據均來自《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核心判定標準為子女是否具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和條件:
法定撫養義務的延續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其中 “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司法實踐中主要指因身體殘疾、患有重大疾病等客觀原因,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收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且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的小甜因心臟病 + 智力殘疾生活無法自理,屬于典型的 “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撫養費的主張范圍與調整依據
撫養費不僅包括子女的基本生活費,還涵蓋教育費、醫療費等必要開支。當原有撫養費標準因生活成本上漲、子女醫療需求增加等原因,無法覆蓋其實際必要開支時,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主張父母增加撫養費,法院會結合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的經濟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綜合判定調整數額。
監護人的法定代理權限
因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本案小甜的智力殘疾),其自身無法獨立行使民事訴訟權利,可由其法定監護人(如母親李某)代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這是法律為保護特殊群體設置的程序性保障。
司法啟示:法治守護特殊群體,讓 “撫養義務” 有溫度、有邊界
打破傳統認知,明確法律底線
本案打破了 “子女成年,父母撫養義務即終止” 的片面認知,明確了法律對特殊群體的傾斜保護:撫養義務的核心是 “子女是否具備獨立生活能力”,而非單純的年齡標準。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法定義務,對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該義務仍需延續,這是法律基于人道主義和家庭倫理的雙重考量。
司法調解兼顧法理與情理,維護親情關系
承辦法官并未直接判決,而是通過釋法明理、正向疏導的調解方式,讓張某主動認清自身責任,既保障了小甜的合法權益,也避免了父女關系因訴訟進一步惡化,還促成了張某對小甜長遠生活的規劃,實現了法理有據、情理相融的司法效果,體現了基層法庭化解家事糾紛的溫度與智慧。
父母的撫養義務與履行能力相適配
法律在保障子女權益的同時,也兼顧了父母的實際履行能力: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方式,以及后續醫療支出的分擔,均會結合父母的經濟收入、負擔能力綜合判定,并非無限制要求父母承擔全部費用,實現了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