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間民事糾紛因情感羈絆與利益交織,常呈現“形式約定”與“法律規定”相悖的情形。無論是不動產處分中的“名實不符”,還是贍養事宜中的“協議免責”,核心爭議均圍繞民事行為的效力認定與法定義務的邊界劃分。本文結合兩起典型案例,依托《民法典》相關規定,解析親屬間民事糾紛的裁判邏輯,厘清法律強制性規定與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關系。
一、房屋處分糾紛:“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的效力拆分
(一)基本案情回顧
申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申大、申二兩名子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通過房改政策購得案涉房屋,2002年該房屋登記于申某名下。2003年,李某不幸去世,生前未留有遺囑,各繼承人亦未就案涉房屋進行遺產分割。
2015年4月,申某與申二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申某以200萬元價格將案涉房屋出售給申二。但該合同存在明顯瑕疵:房屋交付、付款期限、違約責任等核心履行條款均為空白,且申二自始至終未支付任何購房款。合同簽訂后,房屋產權已過戶至申二名下。申大得知此事后,以申某與申二惡意串通、損害其法定繼承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案涉買賣合同全部無效,并將房屋恢復登記至申某名下。
一審庭審中,申某明確認可轉讓房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案件進入二審審理階段后,申某不幸過世,申大與申二均確認申某無其他繼承人。
(二)法院裁判思路與核心觀點
法院經審理,圍繞合同性質、效力及后續處理形成明確裁判思路,既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又嚴格恪守法律規定保護繼承人合法權益。
1. 合同性質:穿透形式認定“名為買賣實為贈與”。認定民事法律行為性質的核心,在于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非僅拘泥于合同表面形式。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本案中,合同核心履行條款空白、無實際付款履約行為,結合親屬關系可認定雙方無買賣真意,真實法律關系為贈與,即申某無償轉移房屋產權,申二予以接受。
2. 合同效力:按權利份額區分“部分有效、部分無效”。案涉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去世后,房屋一半份額屬于其遺產,由申某、申大、申二共同共有;另一半為申某個人財產。依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同共有的不動產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申某擅自處分李某遺產份額的行為,因損害申大繼承權而無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而其對自有份額的贈與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有效。
3. 無效后果:區分處理避免權利混亂。因合同僅部分無效,且房屋產權已過戶,直接恢復登記會導致申某合法處分的份額權益受損,同時遺產分割問題需另行厘清,故法院僅判決涉及李某遺產的合同部分無效,駁回恢復登記的訴求,為后續繼承糾紛預留空間。
二、贍養義務糾紛:分家協議不能免除法定贍養責任
(一)基本案情回顧
王某與周某婚后生育長子王某軍、長女王某琪、次子王某濤,三子女均已成家獨立生活。2017年9月,經家庭成員協商簽訂分家贍養協議,約定王某由王某軍贍養,周某由王某濤贍養,各方均按協議履行多年。2024年起,王某身患多種疾病,王某軍雖負責其生活起居,但無力獨自承擔巨額醫藥費。王某遂訴至陜西省寧強縣人民法院,請求三子女共同負擔今后醫藥費。
庭審中,王某濤以分家協議為由抗辯,主張其僅需贍養母親周某,不應承擔王某的醫藥費;王某琪則以“女兒已出嫁”為由,主張自身已通過探望、贈送物品盡到贍養義務,無需支付醫藥費。
(二)法院裁判思路與核心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分家贍養協議能否免除子女的法定贍養義務。法院審理后明確,贍養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人身性及公序良俗屬性,與一般合同協議性質不同,不能通過約定予以免除。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法定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亦明確,贍養人之間可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但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老年人意愿。本案中,分家協議雖對贍養分工作出約定,但本質上試圖免除部分子女對父母一方的贍養義務,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關于王某琪的抗辯,贍養義務不分性別,出嫁女兒與兒子享有同等繼承權,亦需承擔同等贍養責任,僅以探望、贈送物品為由主張已盡贍養義務,不符合法律對贍養義務的全面性要求。綜合考量王某軍已實際負責王某生活起居的情況,法院判決王某此后產生的醫藥費由三子女各負擔三分之一。
三、案例共性啟示與法律指引
兩起案例均聚焦親屬間民事行為的效力認定,核心邏輯均體現“法律強制性規定優先于當事人約定”,為親屬間民事交往提供明確指引。
其一,親屬間財產處分需恪守真實原則與權利邊界。無論是房屋贈與還是其他財產流轉,應摒棄“名實不符”的交易形式,避免因意思表示模糊引發糾紛;同時,處分共有財產(含遺產份額)時,必須尊重其他共有人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未經同意的擅自處分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其二,法定贍養義務不可通過協議免除或分割。贍養父母是法律強制義務,亦是公序良俗的核心要求,即便簽訂分家贍養協議,也僅能約定贍養方式的分工,不能排除任何一方子女的法定責任;父母生活狀況發生變化時,子女需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履行贍養義務,性別、出嫁與否等均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其三,親屬間糾紛應兼顧法理與情理。法院裁判既嚴格適用法律規定,又充分考量親屬間實際履行情況(如王某軍的日常照料、申某的真實處分意愿),在維護法律權威的同時,力求裁判結果的公平合理。當事人在處理親屬間民事事宜時,亦應兼顧情感與法律,優先通過協商達成共識,避免矛盾激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