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0日,二被告吳某、雷某與原告某銀行簽訂《授信卡循環授信合同》《家庭承擔貸款連帶擔保責任承諾書》,約定授信額度為70000元,授信期限為2021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0日。
2022年12月21日,某銀行發放借款69800.15元,借款期限為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1日,還款方式為按月計息,到期一次性還本,貸款年利率為9.9%,罰息年利率為14.85%,其中被告吳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貸款發放后,截至2025年10月21日,兩被告共計欠款本金69800.15元、利息23925.55元,某銀行遂訴至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請求兩被告吳某、雷某償還欠款,而吳某稱,其合同簽訂前已經與雷某離婚,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訴訟中,法院從吳某處調取到吳某與雷某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微信截圖各1份,證明在2021年3月5日雙方已經離婚(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前)。
因兩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均拒不到庭應訴,未提出任何抗辯意見,結合案情,法院認為,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雷某向某銀行借款時親自到場,并自愿表示對該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其二人當時是否離婚,不能改變吳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承擔相應責任的事實。因此,法院對二人婚姻情況和離婚證、離婚協議書的真實性不予評判。
原告與被告于2021年12月10月簽訂的《授信卡循環授信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同日,被告吳某持與雷某的結婚證,對原告方做出家庭承擔貸款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書,表示作為家庭成員對該筆貸款自愿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行為均不違反法律規定,屬有效民事合同,被告雷某、吳某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雷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銀行借款本金69800.15元及利息。被告吳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擔保責任成立的獨立性:即使離婚證真實,吳某的簽約行為已構成獨立的擔保意思表示,婚姻狀態不影響保證人資格(《擔保法》第七條:公民具備代為清償能力即可作為保證人);
舉證責任分配:吳某雖提交離婚協議書微信截圖,但未到庭應訴也未進一步舉證 “簽約時已告知銀行離婚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禁止權利濫用:吳某持結婚證簽約后又以離婚為由抗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不予支持(《擔保法》第三條)。
離婚后擔保的責任邊界:
若擔保合同明確約定 “基于夫妻關系提供擔保”,離婚后可能免除責任;但本案中吳某未明確該限制,視為個人自愿擔保;
離婚協議中關于 “債務由一方承擔” 的約定,僅對夫妻雙方有效,不能對抗債權人(如銀行)的追償權。
連帶責任保證的核心后果:
明確擔保主體身份:
拒絕虛假材料簽約:
審慎審查合同條款:
區分 “一般保證” 與 “連帶責任保證”(前者享有先訴抗辯權,后者需直接擔責);
明確保證期間、擔保范圍(如是否包含罰息、違約金),避免無約定導致的責任擴大。
電子證據未完成公證或區塊鏈存證,真實性難以核實(類似前序解讀中 “網絡聊天記錄不能作為遺囑” 的邏輯 —— 電子證據需固定形式要件);
截圖僅能證明離婚事實,無法推翻吳某簽約時的自愿擔保意思表示;
無其他證據佐證(如銀行知曉離婚事實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孤證難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