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交媒體日益融入日常生活,越來越多人習慣通過網絡溝通交流,有時也會在聊天中提及財產安排,比如“這輛車以后想留給女兒”,“那筆存款打算給兒子”。這些隨口一說、隨手一發的文字,真的能當成遺囑來用嗎?這些“網絡承諾”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
李大叔與劉阿姨有一獨生女小芳,后李大叔與張阿姨再婚,婚后沒有共同子女。李大叔去世后,小芳將張阿姨起訴至法院,主張李大叔名下某京牌小轎車應由其個人繼承所有。小芳提交李大叔本人抖音賬號發給其前妻劉阿姨的私信截圖,明確表示在其名下的汽車,可以隨時過戶到小芳的名下。
張阿姨認為,李大叔生前沒有遺囑,車輛應當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系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本案中,案涉車輛系李大叔與張阿姨婚前購買,屬于李大叔個人遺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小芳主張李大叔生前在抖音上私信前妻劉阿姨,明確表示要將案涉車輛過戶給小芳,并將車輛手續交付小芳,以上行為是對遺產車輛作出由小芳繼承的意思表示,但即使李大叔生前抖音賬號上所顯示內容真實,也不符合法律對“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因此相關聊天記錄不能認定為有效遺囑。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適用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小芳和張阿姨均是李大叔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
由于車輛不適宜實物分割,庭審中,雙方對于案涉車輛的價值達成一致。法院結合雙方在庭審中的意思表示,從便于執行等因素綜合考量,判決案涉車輛由張阿姨繼承,張阿姨支付小芳一半的車輛折價補償款。
遺囑類型 | 核心生效要件 | 網絡承諾(如抖音私信)的缺失點 |
自書遺囑 | 1. 親筆書寫全文;2. 簽名;3. 注明年、月、日 | 1. 非親筆書寫(電子輸入);2. 無實體簽名(僅賬號發送);3. 未明確標注 “立遺囑日期”(僅顯示發送時間,無法證明是遺囑訂立時間) |
代書遺囑 | 1. 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2. 見證人之一代書;3. 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 無見證人在場,也無見證簽名,無法確保遺囑真實性 |
打印遺囑 | 1. 遺囑內容打印;2. 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3. 遺囑人、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 無見證人,未逐頁簽名,缺乏防篡改保障 |
錄音錄像遺囑 | 1. 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2. 遺囑人、見證人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姓名 / 肖像及年月日 | 僅為文字記錄,無遺囑人、見證人影像,不符合形式要求 |
口頭遺囑 | 1. 危急情況下訂立;2. 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3. 危急情況消除后能以書面 / 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自動失效 | 非危急情況訂立,無見證人,且為文字形式而非口頭表述 |
公證遺囑 | 1.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構辦理;2. 公證員審查遺囑真實性、合法性;3. 出具公證文書 | 未經過公證程序,無法確認遺囑人真實意愿及行為能力 |
僅構成 “財產安排的意思表示”,而非遺囑:
司法實踐中認定無效的核心理由:
缺乏真實性保障:網絡賬號可能被盜用、冒用,聊天記錄易篡改,無法像書面遺囑那樣通過筆跡、簽名核實真實性;
無明確 “立遺囑” 意圖:聊天記錄多為隨口提及,未明確表示 “本內容為遺囑”,難以區分是臨時想法還是最終財產安排;
不符合形式法定原則:遺囑涉及重大財產權益與親屬關系,法律通過嚴格形式要件確保遺囑人真實意愿,網絡留言的隨意性與遺囑的嚴肅性相悖,故不能突破形式要求認定有效。
選擇適配的法定遺囑形式(結合自身情況):
簡單財產安排(如單一車輛、存款):優先選擇自書遺囑,親筆書寫全文(明確遺產范圍、繼承人、分配比例),簽名并注明完整年月日(精確到日,避免篡改爭議);
文化程度較低或行動不便:選擇代書遺囑或錄音錄像遺囑,需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如鄰居、同事,避免親屬作為見證人),全程記錄并簽名 / 錄像;
追求最高效力保障:辦理公證遺囑,由公證機構審查遺囑人行為能力、遺產合法性,出具公證文書,后續爭議中舉證難度更低。
若確需通過網絡留存意愿,需滿足以下補充條件(僅作參考,不能替代法定遺囑):
明確標注 “本內容為本人遺囑”,注明訂立年月日;
錄制同步視頻(如在抖音 / 微信中拍攝本人宣讀遺囑的視頻,記錄面部特征、簽名動作);
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在視頻中出鏡,表明見證身份及日期;
將聊天記錄、視頻文件進行公證或區塊鏈存證,固定證據防篡改。
避免常見誤區:
誤區 1:“內容寫清楚就行,形式不重要”—— 法律對遺囑形式的要求是強制性的,形式瑕疵會直接導致遺囑無效,如未注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一律無效;
誤區 2:“多人見證聊天記錄即可”—— 見證人需符合法定條件(無利害關系、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僅見證聊天過程不能替代遺囑本身的形式要求;
誤區 3:“交付財產手續就等于遺囑生效”—— 財產交付可能構成贈與,但未完成所有權轉移的,仍需按繼承處理,不能替代遺囑的優先效力。
形式要件無遺漏:
自書遺囑:不得打印后簽名(需全程親筆書寫),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需在涂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錄音錄像遺囑:視頻中需清晰記錄遺囑人、見證人的姓名(口頭陳述)、肖像,日期需明確(如 “2025 年 12 月 17 日訂立”);
公證遺囑:遺囑人需親自到場,不得委托他人代辦,公證員需審查遺產是否為個人合法財產(如夫妻共同財產需明確個人份額)。
內容合法性審查:
遺產范圍需明確且合法(如不得處分他人財產、違法所得);
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要遺產份額(如未成年子女、殘疾親屬);
繼承人需明確(注明姓名、身份證號,避免重名爭議)。
證據固定與保管:
遺囑原件妥善保管(如交由信任的親屬、律師或公證機構保管),避免遺失、損毀;
復制件需注明 “與原件一致”,由保管人簽名,必要時進行證據保全;
告知繼承人遺囑存放地點,避免繼承開始后因找不到遺囑導致按法定繼承處理。
證明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如聊天中提及的未登記財產);
佐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如日常溝通記錄體現的撫養、贍養情況);
反駁不合理訴求(如對方主張 “被繼承人無財產安排意愿”,可提交聊天記錄證明其真實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