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經(jīng)婚介赴老撾相親未果,婚介費能否要回?近日,江西省上栗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跨境相親失敗引發(fā)的婚介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4年10月,朱某經(jīng)朋友介紹,與聲稱能介紹“老撾新娘”的劉某相識。雙方通過微信溝通后,簽訂了婚介協(xié)議,朱某先后向劉某支付了共計十余萬元的婚介費用。2025年4月至5月間,劉某在老撾為朱某安排了多次相親,但均未成功。朱某要求退還費用無果,遂訴至法院。
該案經(jīng)先行調解未成,法院依法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應訴材料,于近日開庭審理。庭審中,承辦法官考慮該案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在征得雙方同意后,當庭組織調解。
調解過程中,法官向雙方明確指出:我國法律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涉外婚介服務,因此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不受法律保護。最終,經(jīng)過法官的釋法明理和耐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扣除朱某在老撾的實際支出后,劉某返還朱某婚介費10萬元,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
法律依據(jù)與核心事由:律師會明確,涉案婚介協(xié)議無效的核心依據(jù)是雙重法律規(guī)制:① 國務院《關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 “國內(nèi)婚姻介紹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yè)務,任何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該規(guī)定屬于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禁止條款;② 《民法典》第 153 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同時第 154 條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涉外婚介將婚姻關系商品化,違背婚姻自由與公序良俗原則,雙重違法導致合同自始無效。本案中劉某以介紹 “老撾新娘” 為對價收取十余萬費用,完全符合上述無效情形。
無效的法律后果:根據(jù)《民法典》第 157 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法院調解扣除 “實際支出” 后返還 10 萬元,正是該規(guī)則的適用:① 劉某收取的婚介費屬于 “因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優(yōu)先返還;② 朱某在老撾的食宿、交通等實際支出,屬于已消耗且無法返還的成本,按 “公平原則” 酌情扣除;③ 對比福建南靖類似案例,法院判決中介全額返還婚介費但不支持差旅費,可見 “實際支出” 僅限定為委托人直接消耗的必要費用,婚介方的運營成本不得扣除。
與普通婚介合同的核心區(qū)別:普通婚介合同(國內(nèi)婚姻介紹)只要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如無 “保證結婚” 等霸王條款)即合法有效;而涉外婚介合同無論條款是否完備、服務是否履行,均因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而絕對無效,不存在 “部分有效” 的情形。例如武漢母親代簽國內(nèi)婚介合同,可能因無權代理被撤銷,但涉外婚介合同直接因違法而無效,兩者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過錯認定的核心因素:法院在確定返還比例時,會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① 婚介方(劉某)的主要過錯:明知涉外婚介違法仍從事該業(yè)務,以 “介紹外國新娘” 為噱頭收取高額費用,主觀惡意明顯,應承擔主要責任(通常為 70%-90%);② 委托人(朱某)的次要過錯:未盡到基本審慎義務,輕信 “跨國相親” 的盈利性宣傳,草率支付巨額費用,對損失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需自行承擔部分實際損失(如差旅費、必要開支)。本案中扣除實際支出后的返還比例,正是基于 “婚介方主要過錯 + 委托人次要過錯” 的責任劃分。
“實際支出” 的認定邊界:司法實踐中可扣除的 “實際支出” 需滿足三個條件:① 與婚介服務直接相關(如為安排相親產(chǎn)生的食宿、翻譯費用);② 有充分證據(jù)佐證(如票據(jù)、轉賬記錄);③ 金額合理(未超出當?shù)卣OM標準)。若婚介方主張扣除 “中介費分成”“渠道費” 等運營成本,因該成本源于違法經(jīng)營,法院不予支持。如福建南靖案例中,中介主張 “已將費用轉給境外渠道”,法院仍判決全額返還委托人,明確違法成本不得轉嫁給委托人。
返還范圍的司法差異:
“已提供相親服務,不應返還費用”:無效。涉外婚介合同本身違法,即使婚介方履行了 “安排見面” 等服務,也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性質,違法提供的服務不能作為收取費用的合法依據(jù)。
“合同約定‘相親失敗不退費’,應按約定執(zhí)行”:無效。該條款屬于 “霸王條款”,且基于無效合同產(chǎn)生的約定,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類似武漢婚介合同中 “付費即視為同意” 的條款,因排除委托人主要權利被認定無效,涉外婚介的 “不退費” 條款同理。
“費用已轉給境外合作方,無力返還”:不成立?;榻榉脚c境外合作方的資金往來,屬于其內(nèi)部違法經(jīng)營的成本分攤,不能對抗委托人的返還請求。即使資金已轉移,婚介方仍需以自身財產(chǎn)承擔返還責任。
“委托人自身原因導致相親失敗,應自行承擔損失”:不成立。相親失敗與否不影響合同無效的認定,只要合同違法,無論服務結果如何,均需返還財產(chǎn)。委托人的過錯僅影響 “實際損失” 的承擔,不影響核心費用的返還。
婚介方的行政違法后果:根據(jù)國務院通知要求,從事涉外婚介業(yè)務的個人或單位,將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沒收非法所得并按規(guī)定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劉某收取十余萬婚介費,屬于 “非法所得”,可能面臨沒收 + 罰款的行政處罰,若存在欺騙、串通境外人員等情形,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委托人的行政風險:委托人單純參與涉外相親,通常不承擔行政責任,但如果協(xié)助婚介方介紹其他委托人、參與非法跨境婚戀活動,可能被認定為 “變相從事涉外婚介”,面臨罰款等處罰。
證據(jù)收集與固定:
核心證據(jù):婚介協(xié)議(證明合同關系與收費標準)、轉賬記錄(微信 / 銀行轉賬憑證,證明付款金額)、微信 / 短信溝通記錄(證明服務內(nèi)容為 “介紹外國新娘”)、往返老撾的交通 / 住宿票據(jù)(證明實際支出);
關鍵證據(jù):婚介方(劉某)的身份信息(身份證、住址)、其他委托人的證言(若存在群體受害,可聯(lián)合維權)、劉某宣傳 “跨國相親” 的朋友圈 / 聊天記錄(證明其明知違法仍經(jīng)營);
補充證據(jù):與劉某協(xié)商退費的錄音 / 視頻(證明對方拒絕返還的事實)、當?shù)赝惏咐呐袥Q / 調解文書(作為參考依據(jù))。
維權途徑與訴求:
協(xié)商維權:以 “合同無效” 為核心,向婚介方出具律師函,明確要求返還全部費用,可酌情放棄部分 “實際支出” 以快速和解,避免訴訟成本;
行政投訴:向當?shù)孛裾?、市場監(jiān)管局投訴,要求查處婚介方的違法經(jīng)營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借助行政壓力推動退費;
訴訟維權:協(xié)商無果時,向被告住所地(劉某戶籍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法院起訴,訴求包括 “確認婚介合同無效”“判令被告返還婚介費 XX 元”,同時可申請財產(chǎn)保全(查封劉某銀行賬戶、房產(chǎn)),確保判決執(zhí)行;
群體維權:若存在多名類似受害者,可聯(lián)合提起共同訴訟,降低單個維權成本,增強談判籌碼。
風險防控與證據(jù)準備:
證據(jù)準備:與委托人的溝通記錄(證明已提供相親服務)、為安排服務產(chǎn)生的支出憑證(如境外合作方轉賬記錄、翻譯費票據(jù))、自身經(jīng)濟狀況證明(如無固定收入、債務憑證);
應對策略:① 主動協(xié)商和解,優(yōu)先提出扣除實際支出后的返還方案(如本案的 10 萬元),避免行政查處與刑事風險;② 若進入訴訟,承認合同無效但主張 “已履行主要義務”,申請法院酌情降低返還比例;③ 積極配合行政部門調查,主動上繳非法所得,爭取從輕處罰;
避免誤區(qū):不得偽造 “境外合法婚介資質”(可能構成詐騙),不得轉移財產(chǎn)逃避返還義務(可能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不得威脅、恐嚇委托人(可能涉及治安處罰或刑事犯罪)。
起訴前準備:① 確定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涉外婚介合同通常以被告住所地為準);② 起草起訴狀,明確 “合同無效” 的核心事實與法律依據(jù),訴訟請求需具體(如 “返還婚介費 12 萬元,扣除實際支出 2 萬元,主張返還 10 萬元”);③ 整理證據(jù)清單,按 “合同關系 - 付款事實 - 違法依據(jù) - 損失憑證” 分類裝訂;
庭審核心陳述:① 委托人:重點說明婚介服務的涉外性質、合同違法性,強調婚介方明知禁止仍經(jīng)營的過錯,舉證實際支出的合理性;② 婚介方:重點說明已實際提供相親服務,委托人存在審慎不足的過錯,申請法院按公平原則扣除必要開支;
判決后執(zhí)行:若法院判決返還費用,婚介方未按判決履行的,委托人可在 2 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內(nèi),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提供婚介方的財產(chǎn)線索(如銀行賬戶、車輛、房產(chǎn)),法院可采取查封、凍結、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
若婚介方失聯(lián) / 跑路: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涉嫌合同詐騙),同時向法院起訴,通過公告送達文書,缺席判決后申請強制執(zhí)行,查詢其名下財產(chǎn);
若費用已被揮霍無返還能力:可申請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同時關注其財產(chǎn)變動情況,一旦有可執(zhí)行財產(chǎn)立即恢復執(zhí)行;
若涉及境外合作方:無需追加境外方為被告,僅向境內(nèi)婚介方主張權利,境內(nèi)婚介方與境外方的糾紛由其自行解決;
若存在欺詐情形(如婚介方虛構 “老撾新娘” 身份、收取彩禮后失聯(lián)):除民事訴訟外,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刑事追贓可優(yōu)先彌補損失。
對普通民眾:
明確法律禁令:認清涉外婚介屬于違法行為,任何 “介紹外國新娘 / 新郎” 的收費服務均不受法律保護,避免輕信 “跨國相親”“保證結婚” 等宣傳;
拒絕高額付費:跨境婚戀應通過合法渠道(如留學、工作、正規(guī)社交平臺)自由結識,不得通過支付費用的方式 “購買” 婚姻關系;
留存相關證據(jù):若因特殊情況參與跨境婚戀,務必留存溝通記錄、付款憑證、對方身份信息等,一旦發(fā)生糾紛可及時維權。
對婚介機構:
堅守合法邊界: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介業(yè)務,不得在宣傳中提及 “境外相親”“外國伴侶介紹” 等內(nèi)容;
規(guī)范合同條款:國內(nèi)婚介合同應明確服務范圍、收費標準,不得約定 “保證結婚”“不退費” 等霸王條款,避免因合同無效引發(fā)糾紛;
警惕刑事風險:若涉及跨境婚戀介紹,即使未直接收費,也可能因 “變相從事涉外婚介” 面臨行政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