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于2023年6月經法院訴訟離婚。離婚訴訟期間,因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某小區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該房產未在當時的離婚案件中進行分割。此后,涉案房屋完成不動產權登記,但雙方就房屋歸屬及分割問題產生嚴重分歧,矛盾不斷激化。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某某再次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對該房產進行分割。
一、案件核心脈絡與爭議焦點
(一)關鍵人物與基礎事實
當事人 | 身份關系 | 核心行為與訴求 |
李某某(原告) | 張某某前配偶 | 2023 年 6 月與張某某訴訟離婚,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房因未辦證未分割;現房屋已登記,起訴要求依法分割房產 |
張某某(被告) | 李某某前配偶 | 認可房屋為婚內共同購買且已登記,但對房屋歸屬、分割比例或補償金額存在異議 |
(二)核心爭議焦點
離婚后再主張分割房產是否合法?離婚時因未辦證未處理的共同房產,登記后能否單獨起訴分割?
房產分割的核心依據是什么?法院會從哪些維度確定房屋歸屬與補償金額?
糾紛解決有哪些路徑?調解與判決的適用場景及效果有何差異?
二、核心法律問題解析:離婚后未分割房產的處理規則
(一)離婚后主張分割的合法性:“漏分財產” 可另行起訴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一方有權請求再次分割,李某某的起訴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具體依據如下:
權利基礎:涉案房屋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屬于法定夫妻共同財產,不因離婚時未分割而喪失共有權;
時效保障:此類糾紛不受離婚時間限制,只要房屋完成登記具備分割條件,即可隨時起訴,無需擔心超過訴訟時效;
程序正當性:離婚訴訟中因 “未辦證無法確定權屬” 未處理房產,屬于 “客觀不能分割” 情形,離婚后單獨提起 “離婚后財產糾紛” 訴訟,是法定救濟途徑。
參考案例: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曾審理類似案件,原告與被告離婚時房產未辦證未分割,登記后原告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并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印證了該類訴訟的合法性。
(二)房產分割的核心裁判維度:4 大因素決定結果
法院分割此類房產時,會結合財產性質、實際情況綜合裁量,核心考量以下 4 個維度,這也是李某某與張某某爭議的關鍵突破口:
裁判維度 | 具體考量內容 | 典型處理方式 |
1. 產權登記情況 | 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是否有份額約定? | - 登記在雙方名下且無約定:通常視為共同共有,可協商歸屬或按份分割;- 登記在一方名下:結合出資、使用情況確定歸屬,登記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補償。 |
2. 出資與貢獻比例 | 購房款來源(如首付是否為一方婚前財產、貸款是否共同償還)、裝修出資、房貸償還情況 | - 婚內共同出資 + 共同還貸:一般均等分割,但會兼顧實際貢獻調整比例;- 一方婚前首付 + 婚后共同還貸:房屋歸登記方,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需補償另一方。 |
3. 實際使用需求 | 房屋是否由一方實際居住?有無子女隨其生活? | 優先將房屋判歸實際居住方或撫養子女一方,保障生活穩定性,如張某與王某離婚案中,房屋因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而判歸王某。 |
4. 補償能力與公平原則 | 獲得房屋一方是否有能力支付折價款?是否存在過錯方? | 若一方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補償,可能優先判決房屋歸另一方;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會得到適當傾斜。 |
(三)分割方式的選擇:調解優先,判調結合
結合司法實踐,李某某與張某某的糾紛可通過兩種路徑解決,各有優劣需合理選擇:
實務建議:若雙方情緒對立激烈,可借鑒高碑店法院 “背對背調解 + 基層組織協助” 的方式,先由法官釋法明理,再借助第三方力量化解分歧,往往比直接判決效果更好。
三、實務操作指南:李某某的維權準備與流程
(一)起訴前的核心證據準備:4 類材料必不可少
李某某要實現權益最大化,需提前梳理并留存以下關鍵證據,構建完整證據鏈:
證據類型 | 具體材料示例 | 證明目的 |
1. 房產權屬證據 | 不動產權證書(證明房屋登記情況、面積、坐落)、購房合同(證明購買時間在婚姻存續期間) | 證明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具備分割條件 |
2. 出資與貢獻證據 | 購房首付款轉賬記錄、房貸還款流水(證明共同出資與還貸)、裝修合同及付款憑證(證明裝修貢獻) | 佐證自身對房產的貢獻比例,為分割比例或補償金額提供依據 |
3. 實際使用證據 | 房屋租賃合同(若對外出租)、物業費 / 水電費繳費記錄(若自行居住)、鄰居證人證言 | 證明對房屋的實際占有使用情況,增加獲得房屋歸屬的概率 |
4. 身份與關系證據 | 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證明離婚事實及當時未分割房產的原因)、雙方身份證明 | 確認訴訟主體資格及糾紛性質 |
(二)訴訟全流程指引:從起訴到執行的 5 個關鍵步驟
步驟 | 時間節點 | 核心操作內容 |
1. 提起訴訟 | 房屋登記完成后即可 | 向房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訴狀、證據清單,繳納訴訟費;若擔心對方轉移房產,可同時申請財產保全,查封房屋禁止過戶 |
2. 價值確定 | 立案后 1-2 個月內 | 雙方協商確定房屋價值:協商一致則按約定處理;協商不成,向法院申請司法評估,由專業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確定價值(評估費通常由雙方分擔) |
3. 調解 / 庭審 | 評估完成后 1 個月內 | - 調解:法院通常會組織調解,可提出自己的歸屬主張與補償方案(如 “房屋歸我,我支付 15 萬補償”),借助法官引導達成協議;- 庭審:若調解失敗,需當庭舉證質證,重點說明自身貢獻、使用需求等,反駁對方不合理主張 |
4. 拿到裁判文書 | 庭審結束后 15-30 日內 | - 調解成功:簽訂調解協議,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執行力);- 判決:法院出具判決書,明確房屋歸屬、補償金額及履行期限 |
5. 履行與執行 | 文書生效后 | - 對方主動履行:按約定辦理過戶、支付補償;- 對方拒不履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過戶房屋或劃撥補償款,若對方無財產可執行,可申請將其納入失信名單 |
(三)應對對方常見抗辯的策略
對方可能的抗辯理由 | 李某某的應對方式 | 關鍵證據支撐 |
“房屋是我個人出資,應歸我所有” | 指出 “婚內出資默認共同財產”,除非對方能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全額出資且未混同 | 婚內銀行流水(證明購房款從共同賬戶支出)、房貸共同還款記錄 |
“我長期居住,你無權分割” | 強調 “居住權≠所有權”,共同財產有權分割,可主張獲得補償或房屋歸屬后給予對方居住寬限期 | 房屋產權證書(證明共同共有)、自身無其他住房的證明 |
“房屋價值應按購買價算,而非現價” | 依據司法慣例,分割房產需按 “現值” 計算,申請司法評估確定合理價值 | 同小區近期二手房成交記錄、司法評估報告 |
四、關鍵提醒:3 個避免踩坑的核心要點
切勿拖延分割時機:房屋完成登記后應立即提出分割主張,避免對方轉移房產或因長期使用產生更多爭議;
重視證據留存與固定:出資憑證、還款記錄等要妥善保管,若證據滅失,可能導致貢獻無法認定,影響分割結果;
理性選擇解決路徑:若房屋有升值空間且自身需要居住,可積極爭取房屋歸屬并支付補償;若無需居住,優先主張高額補償款,避免陷入房屋持有成本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