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情侶分手后因彩禮對簿公堂的事情早已屢見不鮮。按法律規定,未領取結婚證,彩禮支付的一方有權要求返還彩禮。但如果雙方已同居,甚至共同生育子女了,彩禮仍需要全部返還嗎?
2022年,小曾與小紅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23年1月,小曾按照農村習俗到小紅家中“看人戶”,通過媒人交付禮金6萬元。同年9月,兩人拍攝婚紗照。2024年2月,兩人按照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槎Y當日,小曾向小紅交付現金13萬元,其中10萬元為彩禮,3萬元為女方舉行酒席時的物資折現?;槎Y后不久,小紅懷孕,小曾前往安徽務工,小紅前往浙江務工。同年10月,小紅回到娘家居住,并于月底生育一女。
2025年1月,小紅向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之訴,經判決婚生女由小紅撫養并隨其生活,小曾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隨后,小曾訴至法院,要求小紅及其父母返還彩禮等款項22萬余元。
利川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是男方以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交付給女方的財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本案中,小曾給付的“看人戶”“過禮”等19萬元現金及“三金”,可認定為彩禮范圍。各種紅包、改口費、打發錢、拍婚紗照及購物等支出,系雙方交往期間原告方根據當地風俗給付給被告方的,為促成婚姻的一種情感表達及祝福,是為表達和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以及親戚之間的禮尚往來行為,含有贈與性質,不應當認定為彩禮。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本案中,小紅與小曾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名子女?;橐錾钪?,小紅不存在巨大過錯,且在生育女兒后一直獨立照顧至今,此后還需長期照顧至其成年,雖小曾需支付撫養費,但作為親自撫養子女一方,小紅需付出的精力及經濟成本更高。
另外小曾已取回彩禮中的三金,小紅方在舉行婚禮當日也已經返還禮金8888元,且另行置辦了價值約為4萬元的嫁妝(包含家具、家電等)放置在小曾家中,該部分財物可折抵部分彩禮。結合二人舉辦婚禮、生育子女等事實,法院酌定原告在不退還被告嫁妝的基礎上,被告向原告退還彩禮禮金6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原告方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定返還前提
關鍵裁量因素
共同生活情況:包括居住時長、是否形成穩定家庭關系(如共同務工、共同處理家庭事務);
孕育情況:是否生育子女或存在終止妊娠等情形,女方為此付出的身體與精力成本;
彩禮實際使用:是否用于婚禮開支、共同生活消費或購置共同財產;
嫁妝折抵:女方陪送的嫁妝若已用于男方家庭,可直接扣減返還金額;
雙方過錯:是否存在一方隱瞞重大事實、出軌等導致關系破裂的過錯行為。
關鍵時間線 | 事件細節 | 法律意義 |
2023 年 1 月 | 小曾支付 “看人戶” 禮金 6 萬元 | 以婚姻為目的的財物給付,初步構成彩禮 |
2024 年 2 月 | 舉辦婚禮、支付 13 萬元(含 10 萬彩禮),未登記同居 | 形成 “事實婚姻外觀”,彩禮目的部分實現 |
2024 年 10 月 | 小紅生育一女,雙方分居 | 孕育子女成為返還比例的核心裁量因素 |
2025 年 1-3 月 | 子女判歸小紅撫養,小曾起訴要求返還 22 萬余元 | 需平衡彩禮返還與子女撫養權益 |
彩禮范圍的精準界定
生育子女對返還比例的決定性影響
嫁妝與已返款項的折抵計算
彩禮認定證據
書面憑證:媒人證言(需注明禮金金額、給付目的)、銀行轉賬記錄(標注 “彩禮”)、微信 / 短信聊天記錄(如 “這 10 萬是結婚的彩禮”);
習俗證明:當地村委會 / 居委會出具的彩禮習俗說明,證明 “看人戶”“過禮” 等環節屬彩禮范疇。
減免返還的關鍵證據
共同生活證據:租房合同、共同水電費單據、親友證言(證明雙方以夫妻名義生活);
孕育與撫養證據:出生醫學證明、子女日常開銷票據、法院撫養權判決書;
嫁妝折抵證據:嫁妝購買發票、物流單據(證明嫁妝已送至男方家)、男方接收嫁妝的書面確認。
過錯抗辯證據
若男方存在過錯(如出軌、隱瞞婚史):聊天記錄、照片、證人證言等,可主張免除或減少返還責任。
風險 1:彩禮與贈與無法區分
應對:在給付大額款項時,通過書面協議或錄音明確 “此款項為彩禮,用于締結婚姻”,避免使用 “贈與”“心意” 等模糊表述。
風險 2:嫁妝無證據導致無法折抵
應對:保留嫁妝采購的全套票據,若嫁妝送至男方家,要求男方或其家人出具簽收單,注明物品名稱與價值。
風險 3:生育子女仍被要求高額返還
應對:重點提交子女撫養的實際支出證據(如奶粉、教育、醫療費用),結合當地人均收入證明 “女方撫養成本遠超撫養費”,援引類似判例主張低比例返還。
誤區 1:未領證就必須全額返還彩禮
澄清:《規定》第六條明確否定 “一刀切”,已同居生子的情況下,返還比例通常不超過 30%,甚至可不予返還。
誤區 2:女方先提分手就必須多返還
澄清:返還比例與 “誰先提分手” 無關,核心看 “是否存在過錯”“生育情況” 等實質因素,若男方存在過錯,女方反而可少還。
誤區 3:父母收取的彩禮只能起訴父母
澄清:未登記結婚時,可將女方及其父母列為共同被告;若已登記結婚,只能起訴女方本人,不得追加父母為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