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勞務過程中意外死亡,接受勞務方按照法律規定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那么這些賠償款是否屬于死者的遺產?應當如何分配?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共有糾紛案。
2025年6月,王某在勞務過程中意外死亡,接受勞務方按照法律規定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王某生前未婚未育,案件審理時其父母均已過世,尚有大哥、二哥和兩位姐姐。王某過世后,由大哥和二哥操辦喪禮,賠償款暫由大哥保管。后兩位姐姐向法院起訴,認為上述賠償款系王某遺產,要求按照繼承規定予以平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死亡賠償款系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而導致生活資源的減少以及給予精神上撫慰的補償,并非死者生前財產,不屬遺產范疇,不得直接依據繼承相關規定進行分割,而應當充分考慮各權利人的實際情況再進行分配。
本案中,王某生前居住在大哥和二哥家中,且葬禮由大哥和二哥兩家操辦,今后對王某遺骨墳墓的管理、維護,以及傳統祭祀、紀念活動都主要由大哥、二哥兩家負責組織,因此,大哥、二哥兩家可以適當多分。兩位姐姐并未舉證證明在王某生前對其進行幫扶,死后亦未負責喪葬事宜。
據此,綜合本案各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扣除喪葬費后的剩余賠償款,法院酌情確定兩位姐姐各分15%,大哥、二哥各分30%。該判決現已生效。
勞務死亡賠償款的性質認定與分配規則:非遺產的共有物分割實務指南(結合本案)
本案核心裁判結論:勞務死亡賠償款(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不屬于死者遺產,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與經濟補償,屬于近親屬共同共有財產;分配時應遵循 “與死者生活緊密程度 + 實際付出 + 未來義務” 的綜合考量原則,而非直接適用法定繼承的均分規則chinacourt.cn。以下從律師解讀、實務操作、法律依據和延伸要點四方面展開專業分析。
一、律師解讀:本案的三大核心法律要點
(一)性質認定:死亡賠償款不屬于遺產的三大法律依據
定義不符:根據《民法典》第 1122 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是在王某死亡后由接受勞務方支付的賠償,并非王某生前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不符合遺產的時間屬性與權屬屬性;
權利主體不同: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主體是死者的近親屬,而非死者本人(王某死亡后民事權利能力終止,無法成為權利主體),這與遺產繼承中繼承人繼承死者生前權利的法律邏輯完全不同;
功能定位差異:死亡賠償款的核心功能是填補近親屬因王某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減少和精神痛苦,而非對王某生命價值的 “對價賠償”,與遺產的財產傳承功能有本質區別。
(二)分配主體:近親屬范圍的法定界定與本案適用
法定分配主體:死亡賠償款的權利人是死者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才有權參與分配;
本案主體認定:王某生前未婚未育、父母雙亡,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大哥、二哥、兩位姐姐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均為賠償款的合法分配主體;
排除主體:除近親屬外,其他親屬、朋友或組織均無權參與分配,債權人也不能主張用死亡賠償款清償王某生前債務。
(三)分配原則:綜合考量的 “按貢獻分配” 規則
本案法院采用的分配標準,體現了司法實踐中死亡賠償款分割的核心原則,具體考量因素如下chinacourt.cn:
生前扶養 / 照料關系 | 王某生前長期居住在大哥和二哥家中,由二人照料生活 | 大哥、二哥可多分(體現對 “經濟性同一體” 的補償) |
喪葬事宜付出 | 大哥、二哥操辦葬禮,支付了喪葬費用 | 應優先扣除實際支出的喪葬費,剩余部分多分 |
未來祭祀義務 | 今后王某遺骨墳墓的管理、維護及傳統祭祀活動主要由大哥、二哥負責 | 多分體現對未來義務的補償 |
經濟依賴程度 | 王某無需要扶養的近親屬,四人均為成年人 | 不影響分配比例 |
幫扶情況 | 兩位姐姐未舉證證明生前對王某有幫扶行為 | 少分(無貢獻則少分) |
(四)喪葬費的特殊處理規則
專屬用途:喪葬費應優先用于支付實際發生的喪葬費用,剩余部分才能納入分配范圍,本案中大哥、二哥支付的喪葬費用應從賠償款中先行扣除chinacourt.cn;
舉證要求:操辦喪葬事宜的一方需提供正規票據(如殯儀館收費憑證、墓地購置發票等)證明實際支出,避免因舉證不能導致權益受損。
二、律師能做的:近親屬的實務操作指南
(一)訴前準備:證據搜集與固定
1. 核心證據清單
賠償款性質證據 | 賠償協議、轉賬記錄、接受勞務方的賠償說明 | 證明賠償款包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具體金額 |
親屬關系證據 | 戶口本、親屬關系證明、村委會 / 居委會證明 | 證明參與分配的主體資格 |
生前照料證據 | 居住證明、鄰居證言、購物 / 醫療支出憑證 | 證明對死者生前的照料貢獻 |
喪葬支出證據 | 喪葬費用票據、葬禮安排記錄、參與人員證言 | 證明喪葬事宜的實際付出與費用支出 |
未來義務證據 | 墓地管理協議、祭祀活動記錄、家族傳統證明 | 證明對死者遺骨管理和祭祀的未來責任 |
2. 協商溝通技巧
先行扣除:協商時應先扣除實際發生的喪葬費,再對剩余死亡賠償金進行分配,避免因費用分攤產生爭議;
比例建議:參考司法實踐,對死者生前照料多、喪葬付出多的近親屬,可主張 **40%-50%** 的分配比例,其他親屬按貢獻大小分配剩余部分;
書面協議: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書面分配協議,明確各方分配比例、支付方式和時間,避免后續糾紛。
(二)訴訟策略:共有糾紛的全流程操作要點
1. 立案準備
案由選擇:以共有物分割糾紛立案(非繼承糾紛),明確訴訟請求為 “依法分割王某死亡賠償款(扣除喪葬費后)”;
管轄法院:選擇被告住所地或賠償款保管地法院(本案為漳平市法院),便于證據調取和執行chinacourt.cn;
財產保全:若賠償款由一方保管且存在轉移風險,應在起訴時申請財產保全,凍結賠償款賬戶。
2. 庭審舉證與辯論重點
性質抗辯:針對 “按繼承平分” 的主張,應重點引用《民法典》第 1122 條及最高院司法解釋,證明賠償款不屬于遺產;
貢獻舉證:通過證人證言、票據等證據,充分證明己方對死者生前照料、喪葬事宜付出及未來祭祀義務的承擔,主張多分的合理性chinacourt.cn;
反駁對方:對未舉證證明付出的一方(如本案兩位姐姐),可主張其無貢獻應少分,反駁其 “均分” 訴求的合法性chinacourt.cn。
3. 判決執行與權益保障
執行申請:判決生效后,若對方拒絕履行,應及時申請強制執行,要求保管賠償款的一方按判決比例支付款項;
補償主張:若己方墊付了全部喪葬費,可在執行中優先主張返還,再對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
后續義務:分配后應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遺骨管理、祭祀活動的責任分工,避免后續爭議。
(三)風險防范:避免常見糾紛的操作建議
及時留存證據:對死者生前照料、喪葬支出等行為,應及時留存書面證據(如居住證明、票據、照片等),避免舉證不能;
明確費用扣除:喪葬費用應優先從賠償款中扣除,并保留完整票據,防止因費用分攤產生爭議;
尊重公序良俗:分配時應考慮傳統習俗和家族倫理,對承擔主要祭祀義務的近親屬給予適當照顧,平衡法律與情理;
避免擅自處分:賠償款保管方不得擅自挪用或轉移款項,否則可能構成侵權,需承擔返還責任和利息損失。
三、本案適用的核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122 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304 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5 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會議紀要:明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遺產,不能用于清償死者生前債務,不能由死者遺囑處分。
四、延伸要點:特殊情形下的分配規則
(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的分配
配偶、父母、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優先參與分配,兄弟姐妹等第二順序繼承人無分配權;
分配時應重點考慮與死者共同生活時間、經濟依賴程度、撫養 / 贍養義務等因素,對未成年子女、年邁父母可適當多分。
(二)涉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處理
若賠償款中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該部分應專屬分配給被扶養人(如未成年子女、無勞動能力的父母),不納入共有財產分割;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按《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 17 條執行,以被扶養人實際需要為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三)涉外因素下的分配規則
若死者或近親屬具有外國國籍,死亡賠償款的性質認定仍適用中國法律(侵權行為地 / 結果發生地);
分配時可考慮外國法律中的相關規定,但應以中國法律的核心原則(近親屬共有、按貢獻分配)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