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師在線咨詢:認識一個月領證結婚,沒辦婚禮也沒生活在一起,彩禮可以返還嗎?近日,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2024年4月初,王某與張某(女)通過某婚姻介紹所相識,后張某及其父母與婚介所工作人員前往王某家中,王某父母支付2萬元見面禮給張某。5月1日,王某與張某訂婚,王某向張某支付12.8萬元彩禮,另轉賬5萬元給張某用于購買“五金”。期間,王某還有多筆對張某的微信大額轉賬,共8萬余元。5月22日,王某與張某登記結婚,雙方未舉辦婚禮,未同居生活,未生育子女。5月26日后雙方再未見面。
2024年4月13日至5月26日,張某以做生意為名,先后向王某借款91500元。由于婚后未實際共同生活起居,王某遂起訴至汨羅法院,請求與張某離婚,并要求張某返還結婚支出及借款。
另查明,2020年,張某在另一婚約財產糾紛案中,被劉某起訴返還見面禮金,后雙方達成調解。2024年,張某及其父母被劉某起訴返還彩禮等,后雙方達成調解。且張某在汨羅法院及其他法院還存在多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雙方從見面到登記結婚僅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婚前缺乏了解,并無感情基礎。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婚后兩人并未實際居住生活,并未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婚姻家庭,因此夫妻關系可謂名存實亡,符合離婚的實質性要件。現王某提出離婚,張某并未提出異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應準予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關于王某訴請張某返還的錢款,張某在近五年就涉及三起婚約財產、離婚糾紛,另外兩個案件均系因倉促訂婚繼而索取高額見面禮、彩禮等引起。
本案中,結合雙方交往真實意圖、給付財物態度、相處模式及感情狀況等事實可以看出,張某對雙方的感情持漠然態度,其與王某建立戀愛關系,是為了利用王某對結婚的期待索要財物從而滿足物質需求,沒有基于夫妻長久、和諧生活的愿景,也沒有為化解夫妻矛盾、修復夫妻感情而付出努力。
據此,結合相關案件案情,能夠印證被告張某有通過訂立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存在。經法院逐項核實認定,判決張某返還王某264000元。
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該案件已生效。
婚姻律師在線咨詢?湖南汨羅法院判決給出答案
一、案件回顧:閃婚背后的“金錢糾葛”
二、核心法律解讀:離婚認定與彩禮返還的關鍵邏輯
1. 離婚認定:登記結婚≠建立有效夫妻關系
2. 彩禮返還: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應予返還
從交往目的來看:張某對雙方感情持漠然態度,與王某建立戀愛關系的核心目的是利用王某對結婚的期待索要財物,滿足自身物質需求,而非基于長久共同生活的愿景。這一點可從雙方閃婚閃離、未同居且無任何感情維系努力的相處模式中得到印證。
從過往經歷來看:張某近五年內三次涉及婚約財產、離婚糾紛,且均因倉促訂婚、索取高額彩禮引發,形成了固定的“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模式。結合其多起民間借貸糾紛的背景,進一步佐證其索取財物的主觀故意。
從款項性質來看:王某支付的2萬元見面禮、12.8萬元彩禮、5萬元“五金”轉賬及8萬余元微信大額轉賬,均是基于結婚目的的給付,屬于彩禮及附結婚條件的贈與范疇。而張某以做生意為名的91500元借款,屬于獨立的借貸關系,理應返還。
3. 關鍵區分:彩禮與一般贈與的邊界
三、婚戀風險提示:閃婚需謹慎,財產要留痕
拒絕盲目閃婚,夯實感情基礎:婚姻的核心是情感共鳴與責任共擔,倉促閃婚極易因缺乏了解引發糾紛。尤其是經婚介介紹相識的,更應多渠道核實對方身份、婚戀狀況及財務情況,避免陷入“以索取財物為目的”的虛假婚戀。
大額財產往來留痕,明確款項性質:婚前涉及彩禮、大額轉賬等財產往來時,務必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并在轉賬時備注“彩禮”“以結婚為目的給付”等明確用途;同時保留聊天記錄、婚介見證記錄等,形成完整證據鏈,避免后續因款項性質產生爭議。對于借貸款項,應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明確借款金額、還款時間等關鍵信息。
認清“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本質,及時維權:若發現對方存在“頻繁索取財物、回避共同生活、婚戀經歷異常”等情況,應提高警惕,及時止損。若認定自身遭遇借婚姻索取財物,可依據法律規定主張返還,必要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借助司法力量維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