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與被告系前男女朋友。2024年11月10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田某借款一萬元并出具一張借條,借條載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息等內容。被告李某到期未還,故原告田某通過微信向被告李某催討借款。此后,被告僅償還本金0.25萬元,原告遂訴至法院。
關于案涉款項的性質,被告辯稱是雙方戀愛期間共同使用,吵架時原告說要保障其權益,被告才出具的借條,不存在借款。
原告則主張案涉款項系借款,提供了借條、微信聊天記錄及銀行電子回單予以佐證,證明原、被告雙方系借貸關系。
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作為成年人,對出具借條的后果應具有充分的認知,在此情況下,被告仍自愿向原告出具借條,應該承擔起所作意思表示的相應后果。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證實的情況下,本院對原告主張的民間借貸關系予以確認,原、被告雙方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依法成立。關于被告剩余應償還借款數額及利息,被告未按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給原告,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向被告出借本金1萬元,被告償還本金0.25萬元,剩余0.75萬元未償還給原告,故原告訴請被告向其償還0.75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關于利息。案涉借條中,原、被告雙方約定借款期限、利率,現原告訴請自2024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息0.1%的標準計算利息,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核心證據體系搭建
基礎借貸證據:核查借條內容的完整性(確認是否包含借款金額、期限、利息、用途等關鍵要素),補充借條出具時的背景記錄(如雙方溝通借款的聊天記錄),避免因借條形式瑕疵影響效力;
款項交付證據:整理銀行電子回單,標注轉賬時間、金額與備注(若有 “借款” 標注需重點突出),若存在現金交付,指導田某補充證人證言(如在場朋友的書面證明)或雙方提及現金借款的微信聊天記錄;
催討與還款證據:匯總微信催討記錄(明確催討時間、金額主張)、李某償還 0.25 萬元本金的轉賬憑證,形成 “出借 - 催討 - 部分還款” 的完整證據閉環,反駁李某 “非借款” 的抗辯。
訴求與賠償金額精準核算
本金部分:核算剩余未還金額(1 萬元 - 0.25 萬元 = 0.75 萬元),確保訴訟請求中本金金額準確無誤;
利息部分:結合借條約定的 “月利息 0.1%”,計算自 2024 年 11 月 10 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確認該利率未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 4 倍,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因利率約定不當導致利息主張不被支持;
其他費用:若田某為維權支出律師費、訴訟費等,根據借條約定或法律規定,判斷是否可主張由李某承擔,明確全部訴求范圍。
借貸關系合法性論證
法律認知層面:強調李某作為成年人,對出具借條的法律后果具有充分認知,自愿出具借條即代表對借貸關系的認可,若無相反證據,應視為真實意思表示;
證據對比層面:將借條、銀行回單與微信聊天記錄相互印證,指出李某抗辯無任何書面證據支持(如無共同消費憑證、無雙方約定 “款項為共同使用” 的記錄),依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反駁其抗辯不成立;
交易習慣層面:結合民間借貸常見模式,說明 “出具借條 + 銀行轉賬” 是典型的借貸行為,與戀愛期間共同消費的無書面憑證、無明確還款約定特征不符,進一步佐證借貸關系。
利息主張的法律依據強化
舉證借條中利息條款的完整性(如條款與其他內容字體、筆跡一致,無涂改痕跡),或提供雙方協商利息的微信記錄,證明利息約定的真實性;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說明月利率 0.1%(年利率 1.2%)遠低于法定上限(LPR 的 4 倍,2024 年通常在 14%-15% 左右),符合法律規定,應全額支持。
判決生效后的執行準備
收集李某的財產線索(如銀行賬戶信息、房產、車輛、工作單位及收入情況),提交給法院執行部門;
申請法院對李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如限制高消費、限制乘坐高鐵 / 飛機),若李某有轉移財產跡象,申請財產保全,確保執行順利推進。
后續款項追討跟進
反駁借貸關系的證據挖掘
共同消費證據:整理 2024 年 11 月前后的共同消費記錄(如情侶餐賬單、購物付款憑證、旅游費用支付記錄),證明案涉 1 萬元用于雙方共同生活,而非李某個人借款;
借條出具背景證據:收集雙方吵架時的聊天記錄、錄音或證人證言,證明借條是在情緒激動、受脅迫或誤解情況下出具,并非真實借貸意思表示;
款項性質補充證據:如雙方此前存在 “無借條的資金往來”“戀愛期間互相贈與習慣” 等記錄,佐證案涉款項可能為贈與或共同支出,而非借款。
利息與還款金額的合理性審查
本金部分:確認已償還的 0.25 萬元是否被田某正確抵扣,若存在其他還款記錄(如現金還款、代付費用抵扣),收集相關證據(如收條、代付憑證),主張扣減相應本金;
利息部分:審查借條中利息約定是否明確(如 “月利息 0.1%” 是否有歧義)、約定時間是否在借款之后,若存在約定不明或事后添加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 680 條主張 “視為沒有約定利息”,減少利息支出。
對原告證據的質證突破
借條質證:若借條存在筆跡不一致、無落款日期、內容涂改等問題,申請筆跡鑒定或主張借條形式不合法,降低其證明力;
轉賬憑證質證:若銀行回單未標注 “借款”,主張款項可能為贈與、代付或其他經濟往來,與借貸無關;
微信聊天記錄質證:指出聊天記錄中無明確 “借款” 表述,或存在田某認可 “款項為共同使用” 的內容,削弱借貸關系的關聯性。
抗辯主張的法律支撐
利息減免:若利息約定存在瑕疵(如約定不明),引用司法解釋主張不支付利息,或申請法院調低利率;
本金扣減:提交其他還款證據,主張已償還金額超過 0.25 萬元,要求重新核算剩余本金;
責任分擔:若款項確有部分用于共同消費,主張按消費比例分擔,減少李某的還款責任。
上訴可能性評估與操作
履行方案制定
與田某協商分期還款,簽訂還款協議,避免因一次性還款壓力導致逾期;
若李某暫無還款能力,指導其向法院申請延期履行或和解,減少逾期罰息、違約金等額外支出。
法律風險預警
證據合規指導
協商與訴訟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