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債務追償:離婚時我把房子給了他,他也承諾會自己償還債務,憑什么現在還要我還房貸?”“我司按照你和小東簽訂的擔保協議償還了房貸,你們依法應當返還。
小沙與小東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屋,某房產公司為兩人的按揭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023年5月,小沙與小東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達成離婚調解協議,小沙自愿放棄房屋所有權,房屋歸小東所有,小東承諾自愿承擔剩余債務。
離婚后,因小東逾期未償還房貸,某房產公司依照擔保協議向銀行承擔了連帶還款責任,代小東、小沙償還了2024年6月至7月的逾期房貸。此后,因追討代償款無果,某房產公司將小東和小沙訴至仙桃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周濤深知作出一紙判決容易,但要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還需實質化解糾紛,遂在征得雙方同意后,迅速開展先行調解工作。
“小沙,你先別急,咱們慢慢捋。你和小東的離婚協議雖不能直接對抗房產公司,但小東作為房屋實際所有人,也是離婚協議里約定的債務承擔者,從情理和法理上,這筆錢最終都該由他來承擔,咱們一起幫你把這個理說清楚。”
“小東,你們離婚協議里寫明房屋歸你、債務也由你承擔,這既是你們的約定,也是你作為房屋受益人的責任。現在房產公司替你還了錢,你要是一直拖著不還,不僅要承擔更多利息,還會影響你的征信,以后貸款、辦事都會受影響。”
周濤安撫好小沙、小東的情緒后,通過“背對背”調解方式向雙方耐心釋法明理,讓他們明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協議約定債務歸一方,為何仍需共同還房貸?——離婚后共同債務追償的法律規則與律師實操
一、律師解讀:核心法律爭議與規則適用
1. 離婚協議債務約定的法律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 協議對內有效,對外無約束力:律師會明確,小沙與小東在離婚調解協議中 “房屋歸小東、債務由小東承擔” 的約定,僅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內有效),但不能對抗房產公司、銀行等第三方債權人。依據《民法典》第 1064 條,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按揭購房,房貸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 即使離婚協議約定債務歸一方,債權人仍可起訴原夫妻雙方追償。
? 房產公司追償的合法依據:某房產公司作為房貸連帶責任擔保人,在小東逾期還款后履行代償義務,依據《民法典》第 700 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有權向小沙、小東共同追討代償款。小沙不能以離婚協議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但承擔后可向小東追償。
? 關鍵區分: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律師會進一步解讀,若房貸是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借、用于購買個人房屋,婚后未共同還貸,則屬個人債務;但本案中房貸是婚姻存續期間共同按揭,用于夫妻共同居住,無論房屋最終歸誰,房貸均為共同債務,離婚協議僅能約定內部責任分配,無法免除外部連帶責任。
2. 小沙的追償權:承擔債務后可向小東全額追討
? 追償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 1089 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離婚協議已明確約定債務由小東承擔,小沙承擔代償款后,可依據該協議向小東全額追償(包括本金、利息、訴訟費等)。
? 追償的實操條件:律師會告知小沙,追償需滿足兩個條件:① 已實際向房產公司支付代償款(需保留轉賬記錄、收款憑證);② 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債務由小東承擔(法院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無需另行舉證)。
? 小東的抗辯無效情形:若小東以 “房屋歸自己所有”“經濟困難” 為由拒絕追償,律師會釋明:房屋歸屬與債務承擔是離婚協議的兩部分約定,小東作為房屋受益人,理應履行債務承擔義務;經濟困難不能成為拒絕履行生效協議的理由,小沙可通過強制執行追回款項。
3. 調解的核心邏輯:兼顧債權人與原夫妻雙方權益
? “背對背” 調解的優勢:法官通過分別溝通,既讓小沙明白 “需先向房產公司承擔責任,再向內追償” 的法律規定,避免其因誤解而拒絕配合;也讓小東清楚 “作為債務約定承擔者和房屋受益人,最終需承擔全部債務,拖延只會增加成本”,促使其主動履行。
? 調解方案的合法性基礎:律師會解讀,調解的核心是 “確定債務最終承擔主體 + 制定合理支付計劃”,而非改變債務性質 —— 房產公司的債權需得到實現,小沙的追償權需得到保障,小東的履行能力需被考慮,最終實現 “案結事了”。
二、律師能做的:全流程實操指引(從應訴到追償)
1. 應訴階段:為小沙制定針對性抗辯策略
? 核心抗辯要點:
? 認可房貸屬夫妻共同債務,但強調離婚協議約定債務由小東承擔,自己并非債務實際使用人;
? 舉證房屋歸小東所有(離婚調解協議、房屋產權證明),小東是債務受益方,應優先承擔還款責任;
? 主張房產公司應先向小東追討,或在判決中明確小沙的追償權,避免后續二次訴訟。
? 證據準備:
? 離婚調解協議(證明債務約定歸屬);
? 房屋產權登記信息(證明房屋歸小東所有);
? 小東逾期還款的證據(銀行催收記錄、房產公司代償通知);
? 自身經濟狀況證明(如無固定收入、單獨撫養子女等),爭取法院在責任分配上酌情考量(如判決小東先履行,小沙承擔補充責任)。
2. 調解階段:協助小沙爭取最優調解方案
? 調解目標設定:
? 方案一:說服小東直接向房產公司支付代償款,小沙無需承擔責任(需小東同意,律師可協助談判,強調 “避免影響雙方征信”);
? 方案二:若小東無力一次性支付,可約定由小沙先支付部分款項,小東出具《追償承諾書》,明確還款金額、期限、利息(如按月支付,年利率不超過 LPR 的 4 倍);
? 方案三:在房產公司、小沙、小東三方達成協議,約定小東直接向房產公司分期支付,小沙不承擔連帶責任(需房產公司同意,律師可論證 “小東是最終責任人,直接支付更高效”)。
? 協議起草與審查:
? 明確代償款金額、支付主體、支付時間;
? 若小沙先支付,需在協議中明確小東的追償債務金額、還款計劃、違約責任(如逾期支付按日支付違約金);
? 確保協議條款無歧義,避免后續追償糾紛(如明確 “小東需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小沙支付全部代償款 10 萬元,每月 15 日前支付 1 萬元”)。
3. 追償階段:協助小沙實現全額追償
? 證據固定:
? 小沙向房產公司支付代償款的轉賬記錄、收款憑證、房產公司出具的《代償證明》;
? 離婚調解協議(生效法律文書);
? 小東未按約定履行債務的證據(如溝通記錄、逾期未支付憑證)。
? 追償方式選擇:
? 協商追償:律師協助小沙與小東溝通,發送《追償函》,明確法律后果,促使其主動支付;
? 訴訟追償:若協商無果,律師協助小沙向法院提起追償訴訟,要求小東支付代償款、利息及維權費用(律師費、訴訟費);
? 強制執行:若小東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律師協助小沙申請強制執行,查封小東的財產(如房屋、銀行存款、工資收入等),確保追償權實現。
4. 預防與風險規避:針對類似情況的提前應對
? 離婚時共同債務的處理建議:
? 若夫妻共同按揭購房,離婚時約定房屋歸一方、債務由該方承擔,律師會建議在離婚協議中加入 “債務承擔方需按時足額還款,若逾期導致另一方承擔代償責任,需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如代償金額的 20%)”,增加違約成本;
? 若條件允許,可要求債務承擔方提供擔保(如第三方保證、財產抵押),或在離婚時一次性清償部分債務,降低代償風險;
? 及時通知債權人(銀行、房產公司)關于債務約定的情況,雖不能免除連帶責任,但可促使債權人優先向債務承擔方追討。
? 債權人起訴后的應對禁忌:
? 不得拒絕簽收法院文書、無正當理由不出庭(否則可能被缺席判決,承擔全部責任);
? 不得轉移、隱匿財產(否則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 不得與小東惡意串通逃避債務(否則可能面臨債權人撤銷權訴訟)。
5. 針對小東的律師服務:制定債務履行方案
? 若小東確實無力一次性支付,律師可協助其與房產公司、小沙協商分期支付計劃,爭取降低利息、延長還款期限;
? 協助小東梳理財產狀況,通過變賣非必要財產、增加收入等方式籌集資金,避免因逾期影響征信;
? 若房屋存在增值空間,可建議小東通過房屋抵押、出售等方式變現,一次性清償債務,徹底解決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