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胡女士與離異的李先生相識相戀,次年登記結婚。李先生婚前育有一女李甲(2011年10月出生)?;楹?,李甲隨胡女士與李先生共同生活,逐漸與繼母胡女士建立起深厚感情。2020年,胡女士與李先生生育一女李乙。
然而,雙方因性格差異,矛盾日益加劇。2021年,胡女士首次訴至鄧州法院請求離婚,法院為給予雙方修復關系的機會,未予準許。此后,兩人雖未完全分開,但長期處于“半分居”狀態,感情裂痕未能彌合。2024年,胡女士認為婚姻已無和好可能,再次起訴離婚。在法院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約定李甲與李乙均由胡女士撫養,共有房屋也歸胡女士所有。離婚后不久,雙方出于對孩子健康成長的考慮又復婚,卻因根本矛盾無法解決,關系再度破裂,胡女士又一次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李甲的撫養權歸屬。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本案中,胡女士與李甲之間已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母女關系”,這種關系并不因胡女士與李甲生父的離婚而自動解除。李甲作為胡女士的繼女,自胡女士與其生父結婚后,與繼母共同生活近八年,建立了穩定而深厚的情感聯系。法院展開調解工作,依法征詢了已具備一定表達能力的李甲的個人意愿,其明確表示希望繼續跟隨繼母生活,不愿與繼母和妹妹分離。胡女士也當庭表示,雖無血緣關系,但其多年來對李甲視如己出,愿意繼續承擔對李甲的撫養責任,為李甲提供健康的成長環境。
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胡女士與李先生離婚;李甲、李乙均由胡女士直接撫養,李先生有探望權,具體時間、地點雙方自行協商。
一、法律定論:繼父母撫養權的核心是 “撫養事實” 與 “子女利益”
大眾對 “繼父母無撫養權” 的誤解,源于對 “血緣關系決定親子權利” 的片面認知,但法律更注重擬制血親關系的實質構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這意味著繼父母撫養權的成立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
存在實質撫養事實:需提供長期共同生活、承擔生活照料、履行教育職責、支付撫養費等證據(如胡女士與李甲共同生活近八年);
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法院會綜合考量情感聯結、生活穩定性、撫養意愿等因素,尤其尊重年滿八周歲子女的真實意愿(李甲 2011 年出生,2024 年已 13 歲,其意愿具有法律效力)。
二、案例印證:法院支持繼母撫養權的三重邏輯
鄧州法院對本案的調解,清晰展現了繼父母撫養權糾紛的審理思路,與甘肅天水、福建連城等類似案例形成司法共識:
第一步:認定擬制血親關系不可自動解除
針對 “離婚即終止繼母女關系” 的潛在爭議,法院明確援引法律規定:繼父母與受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生父與繼母離婚而自然消除。胡女士婚后持續撫養李甲近八年,已形成穩定的擬制血親,這一關系為其主張撫養權奠定了法律基礎。
第二步:優先考量子女真實意愿與情感需求
法院依法征詢李甲意見,其明確表示 “不愿與繼母和妹妹分離”。這一意愿成為關鍵考量 —— 長期共同生活形成的情感聯結,比單純的血緣關系更能保障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正如法官在類似案例中強調的:“穩定的情感環境是子女成長的核心需求”。
第三步:尊重繼父母的自愿撫養意愿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五十四條 **,生父與繼母離婚時,若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仍由生父撫養;但反之,若繼父母自愿承擔撫養責任,法院可依法支持。本案中胡女士 “視如己出” 的撫養意愿,與李甲的情感需求形成呼應,構成撫養權歸屬的核心依據。
三、實踐延伸:繼父母主張撫養權的操作指南
若面臨類似繼子女撫養權糾紛,可按以下步驟維護權益:
固定核心證據鏈
需重點收集三類材料以證明撫養事實與情感聯結:
撫養事實證據:共同生活的居住證明、支付學費 / 醫療費的票據、學校 / 社區出具的照料證明;
情感聯結證據:子女的書面意愿聲明、日常照片 / 視頻、親友證言;
撫養能力證據:自身收入證明、居住條件證明、無不良記錄證明。
把握協商與訴訟的銜接節奏
優先協議約定:可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繼子女撫養權歸屬(如 2024 年胡女士與李先生首次離婚時已約定李甲由其撫養);
訴訟中突出核心優勢:庭審中需重點闡述 “情感穩定性”(如長期共同生活、子女依賴程度),而非單純強調經濟條件。
警惕常見風險點
避免忽視生父的法定權利:即使繼父母獲得撫養權,生父仍享有探望權(本案明確約定李先生的探望權),需在協議中明確探望時間與方式;
防止證據缺失:若未保留撫養支出憑證、共同生活記錄,可能導致 “撫養事實” 無法認定(參考福建連城案例中 “綜合多因素認定撫養關系” 的標準)。
四、誤區澄清:關于繼父母撫養權的 3 個常見錯誤認知
? 錯誤:“沒有血緣關系就不能要撫養權”
? 糾正:擬制血親與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只要存在實質撫養事實,繼父母可主張撫養權;
? 錯誤:“離婚后繼父母必須放棄撫養權”
? 糾正:法律賦予繼父母選擇權 —— 既可以放棄撫養,也可在自愿且符合子女利益時繼續撫養;
? 錯誤:“繼子女撫養權只能歸生父 / 生母”
? 糾正:撫養權歸屬的核心是 “子女利益最大化”,若繼父母能提供更穩定的生活與情感環境,法院可優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