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三個月。
律師解析:
1、法院起訴離婚最快三個月。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一審一般3—6個月,二審一般3個月。
3、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訴,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核心審理程序對應的基礎時長
簡易程序(最常見情形):若案件事實清楚、雙方爭議較小,法院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北京司法實踐,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為 3 個月內(從立案次日起計算)。若雙方同意調解并達成一致,時間可進一步縮短(如 1-2 個月內完成調解離婚)。
普通程序:若案件爭議較大(如財產分割復雜、撫養權爭議激烈)或需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期限為 6 個月內;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延長 6 個月,還需延長的需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二、影響時長的關鍵特殊情形
第一次起訴未判離,需二次起訴:若被告不同意離婚,且原告無法提供 “感情破裂” 的充分證據(如分居滿 2 年、家暴、重婚等),法院通常會判決不予離婚。原告需在判決生效后 6 個月 再次起訴,此時整體時長會疊加:第一次訴訟 3-6 個月 + 6 個月等待期 + 第二次訴訟 3-6 個月,全程可能長達 1.5-2 年。
送達困難(如涉外、被告下落不明):若被告為外籍、在境外居住,或下落不明需公告送達,公告期為 60 日(視為送達),且答辯、舉證期限需額外計算(各 30 日),會導致審理周期延長至 6-12 個月,甚至更久。
涉外因素:若婚姻關系涉及境外(如國外領證、外籍配偶),需額外辦理結婚證明的認證 / 翻譯(如締約國需辦理附加證明書,非締約國需公證 + 雙認證),僅補材料可能耽誤 3 個月左右;同時涉外送達、境外財產調查等會進一步拉長時間。
三、其他影響因素
調解程序:北京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先進行調解,若雙方在訴前或訴中達成調解協議,可跳過完整庭審流程,大幅縮短時間(最快 1 個月內完成)。
上訴程序:若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期限為 3 個月,整體時長會增加 3 個月左右(一審 6 個月 + 二審 3 個月,共 9 個月)。

